不重視家風建設違紀行為辨析

發布時間:2019-07-17 08:26:2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典型案例】

趙某,中共黨員,某縣級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趙某對其子趙某華一貫溺愛,且因趙某工作較忙,對趙某華疏于管教、放任縱容,趙某華逐漸染上一些惡習。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趙某華利用趙某之子的身份多次向該市多名私營企業主索要錢款共計25萬余元,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趙某對上述情況不知情,且未為所涉企業謀取利益。

【分歧意見】

對于該案例中趙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對趙某華向私營企業主索要財物的行為不知情,且趙某平時忙于工作,無法時刻關注趙某華日常行為,追究其紀律責任過于嚴苛,鑒于造成不良影響,可以給予批評教育等處理措施。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華向私營企業主索要財物,且數額巨大,趙某疏于管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趙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未來有可能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被兒子索要錢款的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應當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定性,趙某行為違反廉潔紀律。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抓好家風建設、教育管理好親屬是其責任,但趙某對趙某華一貫溺愛、疏于管教,致使趙某華多次以趙某兒子的身份向私營企業主索要財物,應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認定趙某構成不重視家風建設錯誤,違反了生活紀律。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系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新增條款,作為新增違紀行為,在事實認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現以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入紀”的背景及構成要件等為視角,對該行為認定及需要注意的問題作簡要分析。

一、準確把握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入紀”背景

家風是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素有“修身齊家治國”優良傳統,中國共產黨人歷來十分重視家風建設,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革命家的良好家風,為全國人民樹立榜樣。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每一位領導干部都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時,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從近年查處的案件看,一些領導干部雖然自身沒有經濟問題,但對親屬要求不嚴、管教不力,導致個別親屬“靠樹乘涼”、借勢謀利,有的甚至危害一方、敗壞風氣,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家風問題不僅僅是領導干部私人問題,不僅關系自己的家庭,還關系黨風政風,影響社風民風。實踐也反復證明,不重視家風建設的干部,大多也難以做到獨善其身,很多人被擊中“親情不可違”軟肋,最終走上違紀違法甚至犯罪道路。鑒于此,將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入紀”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二、不重視家風建設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違紀主體。從聚焦“關鍵少數”和示范引領重要性等角度考慮,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普通黨員不構成本錯誤。

違紀主觀方面。條規的表述是“失管失教”,意味著不能是直接故意,一般為過失,一些情況下放任心理也可構成。領導干部本人與家屬沆瀣一氣、聯手貪腐行為不構成本錯誤。

違紀客體。主要背離了黨員領導干部修身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的要求,以及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模范帶頭作用的評價。

違紀客觀方面。黨員領導干部失管失教的對象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領導干部影響力謀取私利;充當“掮客”,插手、干預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敗壞、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惡等。

構成本違紀行為必須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需要收集能證明違紀后果的相關證據。此外,由于本違紀行為系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新增內容,故發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且未持續到10月1日后的行為,不宜作違紀評價,但可作情節考量。

三、認定時要堅持綜合考量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認定不重視家風建設違紀行為,既要主客觀相一致,也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領導干部平時對親屬是嚴格要求、經常提醒還是溺愛過度、約束無方;領導干部與家屬是同居一地、來往密切還是長期分居、無暇顧及,等等。上述因素對領導干部主觀狀況及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后果都會產生較大影響,需要結合個案具體把握,不搞“客觀歸錯”“一刀切”。

四、與類似違紀行為的區別

1.與親屬收受財物行為的區別。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構成違紀。構成該違紀行為的前提是領導干部對親屬收受他人財物行為不知情,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知情。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主觀上也為過失,但這兩種違紀行為也有明顯區別:一是從是否存在謀利行為看,親屬收受財物行為要求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利,而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一般不存在領導干部本人為他人謀利的行為。二是從表現形式看,親屬收受財物行為表現形式比較單一,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不限于親屬收受財物,還包括親屬品行不端、撈取非經濟利益等,表現形式更為多樣。三是從違紀后果看,親屬收受財物行為要求情節較重的才能構成違紀,要綜合考量收受財物數額、持續時間、謀利情節、性質等因素;不重視家風建設構成違紀的,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更多側重于不良社會影響和群眾的否定性評價。

2.與縱容、默許親屬謀取私利行為的區別。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構成違紀。該違紀行為與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有以下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主觀狀態是縱容、默許,系故意狀態,包括心知肚明的知情行為;不重視家風建設行為更多表現為過失,領導干部對子女的行為一般不知情,或者知情度有限,尚不能達到及時制止的程度。二是對后果要求不同,前者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后者要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如輿情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等負面影響才構成違紀。(許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