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探討 | 國際追逃追贓的機制與方法——訪北京大學法學院陳一峰副教授

發布時間:2019-10-13 08:48:1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9月11日,“百名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黃平回國投案并積極退贓。黃平作為第60名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其成功歸案再次彰顯了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

近年來,我國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新時代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高質量發展。為了幫助廣大網友深入了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有關機制與方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陳一峰副教授。

問:目前與我國有關的國際追逃追贓公約、文件主要有哪些?

陳一峰:目前,有關國際追逃追贓的全球性的多邊公約主要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另外,有兩個重要的區域性多邊文件,即2014年11月7-8日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北京反腐敗宣言》和2016年9月5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通過的《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這兩個文件在追逃追贓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除了上述多邊公約和文件,我國還簽訂了相當數量的引渡條約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這些協定和條約對提高國際追逃追贓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問:國際追逃追贓合作的有關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

陳一峰:目前,國際追逃追贓合作機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依托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平臺建立的工作機制,另一種是由我國直接與其他國家建立的雙邊工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是一個成立于1923年,擁有194個成員國,以全球范圍內國際警務合作和打擊跨境犯罪為宗旨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依托國際刑警組織,各國可以開展聯合偵查,開展反腐敗工作層面的警務信息溝通、情報分享,有力推動各國反腐敗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我國與很多國家建立了雙邊執法合作機制。比如,2010年中國公安部與加拿大皇家騎警簽署了《關于打擊犯罪的合作諒解備忘錄》,雙方約定加強執法領域的合作,確認了包括偵查和打擊犯罪的信息交換、在確認和查找犯罪嫌疑人時相互協助和提供信息、協助查找涉案物品在內的廣泛合作機制。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也與多個國家的反腐敗和執法機構簽訂了反腐敗執法合作備忘錄。

問:在國際追逃追贓的有關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的專業術語有“引渡”“遣返”“勸返”“異地起訴”等。請您結合具體案例介紹一下什么是“引渡”“遣返”“勸返”和“異地起訴”?

陳一峰:在引渡、遣返、勸返、異地起訴這四種方式中,引渡是開展反腐敗境外追逃中最正式的渠道,遣返、勸返和異地起訴都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

引渡,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引渡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條件,在兩國的行政合作之外,需要先行經過被請求引渡國司法程序認可。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引渡的第一人姚錦旗,此人是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涉嫌受賄罪,2005年12月出逃。2018年10月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布紅色通緝令。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11月26日,保加利亞索菲亞地方法院作出裁決,同意向我國引渡姚錦旗,其依據是中國和保方于1996年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

遣返,是一個移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當出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違反一國國內移民法律規定的情況時,該國主管機關剝奪其居留地位并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一項制度。遣返的適用,不以兩國之間有條約關系為前提,屬于東道國自由裁量的范圍。遣返和國際警務合作結合,就能成為一項重要的境外追逃手段。例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3年出逃美國; 2018年7月,被美國判發遣返令強制遣返回中國。

勸返,主要是指對外逃人員進行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國,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外逃人員主動回歸、自首投案,將節約很多司法資源,在我國公布的百名紅通人員中,不少被追逃回國的人員都是使用了勸返的方式。比如,吉林通化金馬藥業公司原董事長閆永明2016年從新西蘭被勸返回國投案自首。

異地起訴,是指在我國因為客觀障礙無法行使對外逃人員所涉案件的管轄權時,通過支持外逃所在地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和我國提供、移交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進行定罪處罰。比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2009年,美國法院依據我國提供的大量證據材料對其定罪并判處25年監禁,此后該人一直羈押于美國,直到2018年美國按照司法程序對其作出遣返令后其才被遣返回國。

問:目前,國際追贓有哪些機制?

陳一峰:國際追贓,是指對涉嫌貪污賄賂等犯罪的嫌疑人攜款外逃的,通過提請贓款贓物所在國凍結、扣押、沒收、返還涉案犯罪資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對此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要求各國相互提供最廣泛的合作和協助。從工作實踐來看,目前國際追贓主要有以下幾種機制。

第一,多邊、雙邊刑事、民(商)事司法協助。多邊、雙邊刑事、民(商)事司法協助主要是指,我國法院依據我國法律作出針對境外贓款贓物的實質性的沒收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的裁定或決定,再通過多邊或雙邊的司法協助機制請求外國法院或主管機關承認并執行。在此基礎上,再通過雙邊的安排返還其沒收、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資產。

第二,通過資產流入國的國內刑事法律進行定罪處刑的方式進行追繳。通過資產流入國的國內刑事法律進行定罪處刑的方式追繳,是指通過外逃人員所在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其涉及的犯罪依照該國刑事法律作出判決并沒收本案涉腐敗資產,或者是在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缺席的情況下,通過非定罪處刑的形式沒收其財產。在此基礎上,再返還給請求國相關資產。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除刑事沒收外,還設有不以刑事定罪為前提條件的民事沒收制度。

第三,資產流入國涉外民事訴訟。資產流入國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我國受害人在他國依據該國國內實體法及程序法,在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針對外逃人員的民事訴訟,由該國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裁定來支持我國受害人關于案涉財產的所有權主張。

第四,行政途徑。行政途徑主要是指針對攜款外逃的貪污賄賂等犯罪嫌疑人,我國依據公約或互惠原則,向嫌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請求時,隨附提出“移交贓款贓物”的請求。

第五,勸說外逃人員及其親屬主動退贓,回國自首,爭取寬大處理。這種方式是一種法律之外的追贓形式,也是我國反腐敗行政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有效追贓形式。(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