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案件與職務違法犯罪案件證據相關問題辨析

發布時間:2019-10-16 07:30:3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某,男,中共黨員,A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2018年6月,A縣南湖公園環湖路景觀工程項目承建商宋甲為了在項目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得到曹某的關照,送給曹某人民幣10萬元,曹某收下未退。該案在證據方面,有曹某的供述,相關項目驗收資料,工程款撥付憑證,宋甲取款10萬元的銀行流水記錄等,但宋甲未到案。

案例二:余某,男,中共黨員,B縣婦幼保健院院長。2018年10月,B縣醫療器械供貨商宋乙為了在醫療器械供貨、貨款撥付等方面得到余某的關照,送給余某3箱某高檔白酒,市場價約人民幣3.2萬元。案發時,余某已將該3箱高檔白酒消費。

【分歧意見】

關于以上兩個案例,在案件證據把握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宋甲未到案,證據鏈不完整;案例二中,案發時高檔白酒已被消費,其真偽及價值無法準確評估。以上兩個案例如認定涉嫌受賄犯罪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均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但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紀法銜接條款,以涉嫌受賄犯罪定性,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案例一中,證據不足就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既不能以涉嫌受賄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不能給予黨紀處分。案例二中,白酒的真偽及價值無法準確評估,導致在認定涉嫌受賄犯罪時證據不足,但案件事實清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余某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符合違反廉潔紀律的構成要件,因此可以認定違反廉潔紀律并給予黨紀處分。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結合案例,具體分析如下:

一、違紀案件與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均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不應因案件僅給予黨紀處分就降低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指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需達到的程度,即所取得的證據達到何種程度方可認定案件事實存在。有觀點認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甚至生命權,對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應嚴之又嚴,而紀檢監察機關審查違紀案件,僅是黨內對黨員干部進行處理,在證明標準上可把握得寬一點。筆者認為,違紀案件的處理結果,同樣關系著被審查人的切身利益,證明標準不應有所降低。因此,在有關事實的認定上,不能采取雙重標準,無論違紀,還是違法、犯罪,均應本著疑錯、疑罪從無和證據裁判的原則進行處理。實際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這里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提出了一個共同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較早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也規定,“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從詞義來看,“確鑿”即“非常確實”。可見,違紀案件的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表述上雖略有區別,但實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上,紀律審查證據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是有機銜接的,在實踐中,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證據標準、證明體系等基本概念在審查違紀案件工作中已被廣泛借鑒參考。

案例一中,由于缺少關鍵證人宋甲的證詞,對擬認定的事實,即曹某收受宋甲人民幣10萬元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既不能以曹某涉嫌受賄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不能以其涉嫌受賄犯罪給予黨紀處分。

二、違紀案件構成要件區別于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雖不能認定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但已構成違紀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對黨員干部來講,許多普通公民能做的事,黨員干部不一定能做,紀律成為約束黨員干部的第一道防線。相應地,“破法”必先“破紀”,黨員干部違法往往是從破壞規矩、違反紀律開始的。這就決定了黨員干部許多行為雖不涉及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但已構成違紀。這并非違紀案件證明標準降低,違紀案件構成要件的標準低于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恰恰反映了黨章黨規黨紀的要求嚴于法律法規。

案例二中,由于高檔白酒案發時已被余某消費,酒的真偽及價值無法準確評估。根據受賄的構成要件,收受財物價值的大小是罪與非罪及罪刑輕重的重要依據,因此,余某的行為不宜認定涉嫌受賄犯罪。而根據違反廉潔紀律的構成要件,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就構成違紀,財物價值的大小僅是情節輕重的參考因素,因此,余某的行為可以認定違紀并給予黨紀處分。

三、不能認為違紀案件證據在內部審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質量要求

相比刑事訴訟的證明過程,違紀案件審查沒有庭審質證的程序,因此有人認為,違紀案件認定是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的事情,證據方面有點瑕疵沒有什么關系。筆者認為,違紀案件的證據材料雖然不用經過庭審質證,但同樣應經過一定的審核鑒別程序才能使用,這只是有關程序的區別,而不影響證明標準的同一性,不能因此就認為可以降低案件的質量。事實上,違紀案件的審核程序同樣嚴格,不僅要聽取被審查人意見,還要體現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的相互制約,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此外,被處分人還可依規依紀依法提出申訴,對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可以向有關黨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將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確定為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努力方向,而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首要的是保障案件質量,打造“鐵案工程”,保證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必須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嚴格把好案件質量關,決不能貪一時之便、省一時之工,以至在案件質量上留下瑕疵,如此才能切實維護被審查人的切身利益,使監督執紀執法工作得到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的信服,確保案件處理取得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江西省九江市紀委監委  丁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