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行為是否涉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

發布時間:2019-11-27 07:33:43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黨員,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企業項目資金申報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職期間,A食品有限公司通過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了“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李某作為D縣時任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食品產業化項目的副主任,在到A食品有限公司對該項目施工情況進行檢查過程中,工作不認真,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核實到位,沒有及時發現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實施方案建設,便按照方案進度簽字同意分批預撥補貼資金。后該項目經過市、縣發改、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專家組驗收合格,A食品有限公司順利取得政府補貼資金30萬元的所有權(按照文件規定,如果項目驗收不合格,可以追回前期預撥的項目資金)。2019年2月,有關部門因接到舉報開展調查,發現該項目建設不合格,于是向D縣紀委移交了李某等人的問題線索。

【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評價李某的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作為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企業項目資金申報的副主任,在前期的監管中失職,未及時發現項目沒按照實施方案建設,并簽字同意向A食品有限公司分批預撥補貼資金。最終,經過專家組驗收合格,A食品有限公司順利取得30萬元政府補貼資金的所有權。李某的行為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0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工作嚴重不負責,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在對A食品有限公司申報“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過程中監管不到位,致使A食品有限公司非法獲取30萬元政府項目補貼資金,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作為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企業項目資金申報的副主任,對項目建設有監管職責,但A食品有限公司最終取得30萬元政府補貼資金,要經過市縣相關部門的專家組獨立驗收合格,李某對于專家組的驗收結果無權干涉。A食品有限公司獲得30萬元政府補貼資金不以李某前期監管是否合格為依據,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而是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近年來,隨著中央轉移支付力度不斷加大,下撥地方專項資金的種類日益增多,金額大幅增加,涉及專項資金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也隨之增多,影響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按照國家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據實報賬,不能列支費用,更不能非法套取。但由于種種原因,個別單位、部門或企業沒有嚴格遵循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原則,而是把專項資金看作“唐僧肉”,隨意改變用途,還有些地方為了地方利益,和企業串通非法套取專項資金。如何準確認定該類行為的性質,對當前監督執紀執法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評析意見】

對本案的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即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犯罪,但是屬于違紀行為,應該追究其黨紀責任。結合案例,具體分析如下:

一、李某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李某的行為無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故意

A食品有限公司通過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李某作為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領導,對項目的建設有監管責任,但其在例行檢查中因疏忽大意導致未能發現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來建設,而非發現后隱瞞不報,其主觀上沒有濫用職權的故意。

(二)李某簽字分批預撥項目資金未違反相關規定

依據該省財政專項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項目驗收合格之前可以分批預撥9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的項目資金,如果驗收不合格則追回前期已經預撥的資金。該管理辦法中未對預撥資金條件作詳細規定,李某作為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雖對A食品有限公司申報的“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建設情況檢查不到位,但其在專項資金報賬撥款申請表上簽字撥款的行為系職權行為,未違反相關管理規定。

二、李某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李某對于市、縣專家組的驗收結果無決定權

根據有關規定,A食品有限公司獲得30萬元政府補貼資金主要依據是工程結束后的驗收結果。項目驗收組按規定程序獨立驗收,驗收組的組成人員是市、縣兩級相關部門的成員,李某不是項目驗收組成員,其對驗收程序和驗收結果也無權干涉,李某前期的行為與驗收組出具驗收合格文件之間無因果關系。

(二)專家組的驗收行為不以李某前期監管情況為依據

根據文件規定,市、縣相關部門組成的專家組對A食品有限公司申報的“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進行驗收需獨立進行,不受前期監管情況影響。李某在前期監管中雖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但其行為不是導致驗收組出具錯誤驗收結論的原因,也不是導致A食品有限公司最終獲得政府補貼資金的原因。因此,李某的行為與30萬元財政損失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李某不宜評價為玩忽職守犯罪。

綜上,筆者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犯罪,而應該認定為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對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該項目的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追責。(倪元 劉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