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制定出臺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03-09 08:11:01   來源:迪慶州紀委

近日,為加強對全州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促進全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迪慶州紀委監委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迪慶州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為指導思想,全文七章二十七條,明確了監督職責、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健全了紀檢監察內部監督制度體系,提升了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實效,為全州紀檢監察干部提供了行動指南。

《辦法》突出紀檢監察干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執紀監督工作方面、審查調查工作方面等內容。明確了州、縣(市)紀委監委干部監督室的監督范圍,強調了監督全覆蓋、無死角。要求州紀委監委干部監督室負責監督州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機關干部和工作人員,州委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州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工作人員,各縣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各縣市紀委監委干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縣市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機關干部和工作人員,縣委巡察機構工作人員,本縣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工作人員,鄉鎮紀委工作人員。

《辦法》明確了預防監督、風險防控監督、備案監督、日常監督、社會監督、“八小時以外”監督、信訪監督、審查調查監督等8種監督方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內設部門、派駐(出)機構負責人,在抓好業務工作的同時,承擔分管部門的紀檢監察干部遵守政治紀律、依紀依法履職、秉公用權、作風建設、廉潔自律和道德操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責任。

《辦法》要求,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責任追究。對紀檢監察干部違反黨規黨紀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對不適宜在紀檢監察崗位工作的,堅決予以調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致使分管范圍內發生紀檢監察干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實行“一案雙查”,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定妨礙、阻撓監督或拒不配合干部監督工作,拒不執行監督整改意見甚至打擊報復監督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黨紀政務處分;干部監督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縱容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受到誣告、錯告的紀檢監察干部,應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對誣告者,屬于黨員或干部身份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屬于其他人員的,建議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