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出臺工作辦法 規范派出(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

發布時間:2019-05-10 08:04:06   來源:德宏州紀委

“派出(駐)機構依據市紀委監委授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工作……經市紀委監委批準,可處置反映駐在部門和監督指導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問題線索……”近日,瑞麗市紀委監委出臺《瑞麗市紀檢監察機關派出(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

該《辦法》共8章52條,對派出(駐)機構工作職責授權、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審理、監督管理七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辦法》強調,派出(駐)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強化監督、嚴格執紀,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明確派出(駐)機構對駐在部門和監督指導部門的領導班子和公職人員進行日常監督,對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可以對其指導部門管理的行業、系統實施監督執紀監察,對發現問題的,及時報告,可以使用談話、詢問、查詢、調取等不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調查措施,可以對科級以下黨員干部非職務犯罪直接進行審查調查,按照管理權限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對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規定程序處置。

《辦法》規定,凡紀檢干部有壓案不查、瞞案不報、執紀違紀等違反有關規定的違紀行為或有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的,將嚴肅追究責任。

同時,《辦法》附有《信訪(檢舉、控告)擬辦單》《問題線索處置呈報表》等整套辦案流程文書格式,有效增強了《辦法》在實際應用中的可操作性。(段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