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祿勸縣紀委監委制定出臺《關于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的記錄、報備和責任追究規定(試行)》,明確禁止領導干部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并明確了對插手干預行為的記錄、通報、追責機制,確保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察調查處置職責。
建立記錄制度,明確記錄范圍。《規定》要求,實行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的記錄制度,對于領導干部過問、干預、插手具體監督執紀問責和監察調查處置案件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如實規范填寫情況記錄報備表,必要時附帶相關報告和說明材料作為案件材料一并裝訂入卷,在案件質量評查中作為卷宗完整性的重要依據。
實行報備制度,規范報備程序。實行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的報備制度,要在記錄結束、案件進入下一個辦案程序之前,及時按照全面、客觀、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將相關證明材料裝訂入卷,復制后按程序報送縣紀委監委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備案,并報縣委和市紀委監委,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預人向相關黨組織進行通報,并向市紀委監委報告。
嚴明追責制度,壓實辦案責任。《規定》要求要加強對全縣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記錄和報備工作的督促檢查,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記錄、報備的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送縣委和市紀委監委。根據領導干部插手干預的情形及造成的后果,分別給予責任人談話、通報、黨紀政務、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并在提升職務或調整重要部門、崗位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強化保障制度,提升案件質量。領導干部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縣委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防止干預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辦工作問題的發生。(朱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