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履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職能,把好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近日,昌寧縣紀委監委出臺《中共昌寧縣紀委縣監委回復黨風廉政意見辦法(試行)》,嚴肅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嚴把“廉政體檢”關。
《辦法》明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主要對市委、市紀委干部考察組或市直有關部門發函,擬選拔任用(含提拔、調整、職級晉升、試用期滿轉正等)、退休、辭去公職或調動的縣管干部,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縣管干部(含黨組織在地方的省、市駐昌單位干部)參加縣級以上評先評優,因公出國(境)的縣管干部等8種情況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
《辦法》強調,鄉鎮及縣直單位管理的職級干部涉及選拔任用、退休、辭職、調動、評先評優(職級晉升)、因公因私出國(境)等工作,需要征求黨風廉政意見的,由鄉鎮紀委和派駐機構負責審查回復,報縣紀委監委組織部備案。涉及干部選拔任用時,根據縣委干部考察組的需要,鄉鎮紀委和派駐機構按規定進行回復。涉及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的,主辦單位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或上報上級部門前,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征求意見送達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根據管理權限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特殊情況,適時回復。
《辦法》要求,縣紀委監委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由縣紀委監委組織部對征求意見對象進行梳理分類,分別向相關部室、有關專案組、鄉鎮紀委(監察室)或相關派駐機構征求意見,由相關負責人在《審簽意見記錄表》上簽署意見。匯總形成初步回復意見后,涉及干部選拔任用、縣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的,報分管領導審核,提請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回復意見;涉及因公因私出國(境)、評先評優、縣管干部試用期滿轉正、退休、辭去公職等類別的,分別征求各位副書記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回復。
《辦法》強調,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中要求縣委巡察辦、鄉鎮紀委、派駐機構、委機關各部門之間加強溝通聯系,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和保密紀律,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由于把關不嚴、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造成回復黨風廉政意見失實失準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