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實踐運用“四種形態” 落實“政治關愛”措施

發布時間:2020-04-27 10:17:25   來源:玉溪市紀委監委

“‘四種形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政策策略,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有效辦法。”

近日,玉溪市紀委監委探索出臺《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用好“四種形態”這個全面從嚴治黨政策策略提供了具體遵循。“共8章46條的《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組織全體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人員,實現了黨員和公職人員‘四種形態’運用全覆蓋。堅持貫通運用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兩把尺子’,規范處置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在談到《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制定原則時介紹,在準確分析研判政治生態的基礎上,既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又做到“三個區分開來”,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在推進“四種形態”運用具體化、規范化、程序化、常態化方面,對每一種形態可以適用的情形、不得適用的情形、相應的處置方式和具體操作程序、轉化條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將運用“四種形態”程序化、規范化,為全市各級黨委(黨組)、有關責任主體和紀檢監察機關準確理解、有效運用“四種形態”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

“四種形態”環環相扣、層層設防,形成有機整體,每一種形態都是管黨治黨的利器,彰顯了“全面”“從嚴”的堅決態度,體現了組織對黨員干部的關心愛護,《辦法》以詳實的舉措把“政治關愛”落到實處。

為審慎穩妥,做好“四種形態”轉化,在處理時防止從寬處罰無邊、從輕處理無度。《辦法》規定,“四種形態”的轉化,應當以查清的全部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為依據,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形的監督對象,根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作出適當處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過,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轉化必須在黨紀和國法的框架內,不能在事實證據和性質認定等方面放松要求,搞隨意變通,既要防止該轉的不轉,又要防止不該轉的從輕發落。“四種形態”之間的轉化應當逐級遞增或者遞減,不得跨形態轉化。轉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秉持公心、全面客觀、實事求是,綜合考量11個方面的因素,嚴格履行程序,集體研究決定,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

全面深入把握“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貫穿于紀律檢查、監察調查和執紀問責工作全過程,既是工作要求,又是工作目標。《辦法》強調,堅持把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結合起來,把黨委全面監督、紀委監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等融為一體。堅持把紀律監督與監察監督貫通起來,防止一般違紀違法發展成嚴重違紀違法,防止嚴重違紀違法發展成犯罪行為。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監督執紀執法全過程,注重教育轉化,促使黨員、公職人員自覺防止和糾正違紀違法行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好的制度還要有好的執行。為推進《辦法》落到實處,市紀委監委堅持把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起來,明確了各級黨組織、紀委監委及有關責任主體的職責,把黨委全面監督、紀委監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等融為一體,以形成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的強大合力。(李江洪  柴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