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8) 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 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管轄權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2020-04-01 17:21:45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八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


【釋 義】

本條是關于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管轄權的規定。

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管轄,涉及條條與塊塊的關系,此類干部主要涉及國有企業、高等院校以及鐵路、外交、民航、海關、稅務和部分中央新聞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比如,一些中央企業分支機構班子成員,其黨內職務一般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黨組織下文任命,行政職務則一般由中央企業集團總部下文任命。從監督執紀工作實際情況看,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有的搶著管,有的沒人管,一定程度存在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需要予以解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黨委(黨組)擔負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高度重視,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賦予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黨章規定,黨組“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1994年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黨的關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明確了一般以屬地原則解決此類黨員干部的案件管轄問題。2017年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的管轄權作出原則性規定,即“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并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此次黨中央制定《規則》,落實黨章最新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規定“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同時,為了充分發揮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措施權限、人員力量等方面的優勢,規定“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此外,考慮到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也會接到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反映,為加強監督、提高工作效率,也授予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有關問題線索反映開展審查調查的權限,規定“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本條規定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明確責任,又要求充分發揮條塊各自優勢。具體執行中,主管部門和地方都應當積極擔當作為,加強協作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監督合力。2018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明確“對于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并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對于地方紀委首先發現并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后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還規定“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等,使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細化具體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