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10)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堅持民主集中制?

發布時間:2020-04-03 16:48:4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遇有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后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經集體研究后,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堅持民主集中制的規定。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和組織原則,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措施,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首先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總體規定,是堅持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具體體現。之后對中央紀委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對《規則》第五條第一款關于“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規定的具體化,也是與第五條第二款關于“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規定相銜接。中央紀委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的具體情形和方式,主要分三類:一是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二是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遇有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三是對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其中,“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堅持的實踐做法。將其上升為規定,體現了黨中央加強對中央紀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體現了中央紀委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自覺的一致,既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也是必須履行的工作程序,更是一項基礎性工作。

第二款是對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規定,主要是嚴格落實雙重領導體制,指明了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報告的事項和情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加強制度創新,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監督,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落到實處。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推進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規則》明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后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本款規定的“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不僅限于明確列舉的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也包括問題線索予以了結、暫存待查等事項,都應當按要求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從而最大限度地消弭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的風險點。

第三款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監督執紀重要事項應當經集體研究后嚴格審批作出明確規定。監督執紀是嚴肅的政治工作,應當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規定“對于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研究,這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體現,目的在于發揚民主,提高監督執紀工作質量,同時強化相互監督,防止個人專斷和擅自處置決定重要事項,防止監督執紀工作的隨意性、選擇性,防范由此帶來的安全、廉政等方面的風險和隱患。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