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解讀問答

發布時間:2020-05-18 08:09:05   來源:云南日報

問:近日,云南省紀委省監委出臺了《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請問制定這個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誣告陷害行為嚴重影響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秩序,嚴重挫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嚴重浪費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資源,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為認真貫徹執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總結我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調查權限、認定權限,以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的情形、方式、工作程序等進行規范。通過制定《辦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審慎穩妥,嚴格審批程序,建立懲戒誣告陷害行為、分類開展澄清的工作機制,既規范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秩序,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又保障黨員、干部合法權益。釋放紀檢監察機關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態度,給黨員、干部服下擔當盡責的“定心丸”,增強干事創業的“安全感”,推動構建良好的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

問:什么是誣告陷害行為?

答: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辦法》對什么是誣告陷害行為進行了界定,即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但檢舉控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屬于道聽途說、隨意舉報,誤信他人傳言導致認知偏差、情況了解不實等原因致使檢舉控告內容失實的,屬于錯告。對于錯告,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復。目前,我省已出臺《獎勵實名檢舉控告實施辦法(試行)》,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和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實名檢舉控告,給予實名檢舉控告人一定的獎勵。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人的有關信息和檢舉控告的內容將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檢舉控告人的相關權益不受侵害。

問:誣告陷害行為由誰來查處、誰來認定?

答: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查處。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以外的人員,由發現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三十九條:“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的規定。在《辦法》中規定,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擬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報州(市)紀委監委批準;省、州(市)紀委監委擬認定誣告陷害的,誣告陷害人是省、州(市)黨委管理干部的,報省、州(市)黨委批準;派駐機構擬認定誣告陷害的,報派出其的紀委監委批準。嚴格認定權限,目的在于嚴格區分誣告和錯告,防止隨意認定誣告陷害,切實保護干部群眾檢舉控告的積極性。

問:對誣告陷害人怎樣處理?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怎么處理?

答: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誣告陷害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對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等誣告陷害行為,將從重處理。對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對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不正當利益,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糾正。

問:在什么情況下對失實檢舉控告進行澄清?什么情況下不予澄清?

答:經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同時具備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澄清:一是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二是被檢舉控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三是失實檢舉控告在一定范圍或者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是其他確有必要澄清的情形。同時,結合工作實踐,規定一般不予澄清的三種情形:一是被檢舉控告人尚有其他問題線索擬進行核查的;二是失實檢舉控告未造成不良影響的;三是其他原因不宜澄清的。

問:失實檢舉控告澄清的方式主要有哪些?澄清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失實檢舉控告造成影響的大小和范圍,包括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其他方式等5種方式。擬采取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在較大范圍公開澄清的,在實施前應當征求澄清對象本人的意見,尊重其意愿,并結合澄清事項具體情況、工作實際需要等因素,選擇適宜的澄清方式。澄清只針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具體問題,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澄清內容主要是調查核實結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細節。注意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內容。

問:如何啟動失實紀檢控告澄清的程序?

答: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啟動澄清程序。一是紀檢監察機關核實認定檢舉控告失實的,按照《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結合被檢舉控告人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評估。經評估應當澄清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涉及重要崗位領導干部,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擬予以公開澄清的,必要時呈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二是被檢舉控告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澄清書面申請,經核實認定檢舉控告失實且有必要澄清的,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啟動澄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