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五十五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調查報告后,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工作基本程序,審理工作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以及審理工作時限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審理工作程序要求。第(一)項是關于案件移送審理后受理的規定。案件審理部門收到案件移送審理的請示及相關材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形式審核。其中,對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核時,應當重點審核審查調查部門是否將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單獨立卷,在審查調查報告中是否單獨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是否形成《起訴建議書》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起草正式受理請示,報批后予以登記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可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第(二)項規定的是審理提前介入。審查調查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請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借助案件審理部門的工作,把問題盡快分析透、研究透,提高辦案效率,縮短案件辦理時間。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提前介入審理,還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符合條件需要審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相關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提前溝通。商請審理提前介入的請示和文書應當按規定程序報分管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的領導同志審批。提前介入審理后,案件審理部門應及時提出審理意見,指出根據現有證據認定的問題、傾向予以認定但需補充完善證據的問題、需待補證后進一步研究認定的問題以及其他意見和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向審查調查部門反饋。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對案件審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及補證情況進行書面說明。審理提前介入不是審理工作的必經程序,也不是案件審理部門參與審查調查部門辦案。經提前介入審理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審理。
第(三)項規定的是審理組及其工作要求。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呈報審批或移送審理的案件后,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組進行審理,并確定一人主辦。審理組承辦人應當按照案件審理的基本要求認真開展審理工作,全面審閱案卷材料,提出對違紀違法事實、違紀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四)項規定的是集體審議和審理談話。集體審議是審理違紀違法案件的必經程序,是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并提出案件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是在審理工作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手段。集體審議不僅能加強監督,發揮集體力量和智慧,避免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案件處理,也可以防止因審理人員個人的主觀片面性和能力水平局限性造成的失誤,還有利于抵制各種說情干擾影響,正確適用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集體審議中,如果在重大問題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不能簡單否定不同意見,應將不同意見及其理由及時上報,研究確定審理意見,或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
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派員與被審查調查人進行談話,核對違紀違法事實,聽取被審查調查人意見,了解有關情況,進行紀法教育,并做好談話筆錄。審理談話是深入開展審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觀審核案件,有利于加強對審查調查組的監督制約,及時發現有關問題,也有利于保障被審查調查人辯解、申辯的權利,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項規定的是審理階段退回重新審查調查和補充審查調查。由于各種原因,審查調查中有時會發生取證不足或證據難以證明主要事實等情況,這就需要進行重新審查調查或補充審查調查。重新審查調查,適用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案件審理部門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將案件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補充審查調查,適用于個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案件審理部門報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將案件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及時補證。
第(六)項規定的是審理報告。審理報告是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就移送審理或呈報審批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序等提出審理意見的文書。審理報告應當列明被審查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涉案財物情況、被審查調查人態度和認識、監督檢查或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對于存在涉嫌犯罪問題的案件審理報告,主要違紀違法事實部分一般應按照違犯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包括職務違法和其他違法行為)和涉嫌犯罪問題三部分歸類表述。對涉嫌犯罪問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審理報告附件應當包括被審查調查人的簡歷、懺悔反思或檢討材料、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審理報告應體現紀法貫通、執紀審理與執法審理的融合。審理報告一方面要突出紀律審查的政治性,將違紀問題與涉嫌犯罪問題分開表述,用紀律語言描述違紀行為,用證據和事實展示違紀動機、手段、情節等,準確運用黨章黨規黨紀衡量違紀行為,加強對違紀事實、證據和黨紀條規適用及處理方式的審核。另一方面,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單獨表述經審理認定的涉嫌職務犯罪事實,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的附件。《起訴意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調查簡況,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被調查人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涉案財物的情況,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據等情況。《起訴意見書》應以監委名義出具。
第二款規定的是處分意見報同級黨委審議前與上級紀委監委的溝通程序。本款是落實黨章關于立案審查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的要求。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體現的是上級監督,規定“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目的在于使上級紀委監委及時了解掌握重點人員的問題線索處置和審查調查整體狀況,把握聯系地區政治生態情況,加強工作督促指導,發現并及時糾正問題,有利于強化上級黨組織對下級的監督,促進下級黨組織更好地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第三款規定的是審理時限。審理工作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審核違紀違法案件,又要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嚴格遵守時限規定。案件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案件審理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對案件事實、性質、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案件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審理過程中,退回重新審查調查和補充審查調查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時限。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