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在辦理這片林地確權的過程中有些花費,但實在不該暗地里偽造虛假材料把這塊集體林地的證辦到自家名下,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接受組織的處理。”華坪縣興泉鎮新文村黨總支副書記汪仁福在自己的反思材料中這樣寫道,同時也承諾愿意配合將辦到妻子江某名下的集體林地林權證變更回集體名下。
在興泉鎮紀委對汪仁福其他問題線索調查核實中,汪仁福擔心將集體林地登記到自家名下的事情敗露,主動向組織說明自己的問題。
經查,在2008年林權制度改革中,一宗位于興泉鎮新文村與鄰村交界處的新文村1、2組集體林地,被確權給鄰村。時任新文村2組組長汪仁福得知有該宗集體林地后,收集了確權依據,與1組組長商議后由汪仁福以集體名義向林改部門提交確權申請。2017年10月,經協商鄰村同意將該宗124.1畝林地確權給新文村,辦證過程中,汪仁福偽造辦證手續,將林權證辦到自己妻子江某名下。經鎮黨委研究,與其涉及的其他違紀問題合并處理,給予汪仁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公物姓公,任何時候不能私占。公權為民,一絲一毫不能私用。集體林地是群眾集體所有的資源,其承包、流轉有嚴格的程序,必須經過全體村民集體討論決定,群眾賦予的權力只能為群眾辦事,不能用來為自己辦事。基層紀委要緊盯群眾身邊的“微腐敗”,扎實開展好監督執紀,切實維護好群眾利益。(徐仕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