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的監督,近日,昌寧縣進一步強化村(社區)聘任監察聯絡員的管理,充實基層監督力量,提高基層監督實效,織密監察監督網。
工作中,制定村(社區)監察聯絡員管理制度,規定村(社區)聘任的監察聯絡員聘用條件、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內容。明確村(社區)聘任的監察聯絡員,由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擔任,不設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由黨組織副書記或黨組織紀檢委員或其它適合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擔任。村(社區)監察聯絡員的聘任,由村(社區)黨組織推薦,鄉鎮紀委聘任,并報縣紀委監委備案。聘用期限一般與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相同,在任期滿后,重新考察聘用;聘用期間解聘的,重新按照聘用程序進行聘用,任期不單獨計算。
在管理上,村(社區)監察聯絡員接受派出鄉鎮監察室的領導,服從派出鄉鎮監察室的日常管理。派出鄉鎮監察室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體學習,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例會,村(社區)監察聯絡員每季度至少向派駐鄉鎮監察室報告1次工作。村(社區)監察聯絡員每次開展工作,全面、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自覺接受群眾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接受派出鄉鎮監察室日常監督。派出鄉鎮監察室應協調村“兩委”,確保監察聯絡員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此外,進一步明確村(社區)監察聯絡員的工作職責及權利義務,為其正確履職立標準。村(社區)監察聯絡員承擔村(社區)行使公權力人員開展廉政教育,以及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等主要職責。村(社區)監察聯絡員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享有經派出鄉鎮監察室同意后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了解所反映和傳遞的檢舉、控告的辦理情況,以及反映問題的處理情況,參加相關的業務培訓等權利。村(社區)監察聯絡員應履行自覺抓實《監察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承擔派出鄉鎮監察室交辦的工作及遵守有關規定等義務。
據悉,該縣于2019年7月建立了村(社區)監察聯絡員制度,完成了村(社區)監察聯絡員聘任以及培訓工作。(倪慧芳 熊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