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非國家工作人員為何犯下挪用公款罪

發布時間:2020-06-24 07:41:32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欽振

“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會犯挪用公款罪?”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紀委監委辦結的一起挪用公款案,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其中一名被告人楊陽為某私營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判決顯示,中國石油集團川慶鉆探工程有限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綜合科原科長余淼利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楊陽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所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余淼犯挪用公款罪,其犯罪金額為899.944萬元;楊陽犯挪用公款罪,其犯罪金額為623.8萬元。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余淼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楊陽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繼續追繳被告人余淼、楊陽挪用公款后造成的利息損失,發還川慶公司。

對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楊陽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其犯罪問題為何由成華區監委管轄,又為何被判處挪用公款罪?

余淼與楊陽早在2002年左右相識,后由余淼陸續通過向親友借款以及挪用川慶公司公款等方式籌集資金,借款給楊陽用于公司經營、個人投資、家庭消費等。2010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間,余淼利用擔任川慶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綜合科科長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楊陽采用挪用其保管的川慶公司公款和冒用領導簽字從單位借款的方式,從川慶公司累計挪用公款49次,金額共計1058萬元。其中,623.8萬元系余淼和楊陽共謀挪用,交由楊陽經營公司使用;434.2萬元系余淼單獨挪用,用于個人開支。余淼挪用后用于個人開支的434.2萬元中,超過3個月歸還川慶公司的為276.144萬元,3個月以內歸還川慶公司的為158.056萬元。案發時,余淼挪用公款本金已全部歸還川慶公司。

2018年5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第四巡視組在對川慶公司審核財務時,發現余淼多次借用公款的財務資料,了解情況過程中,余淼提供了偽造的相關資料。當月21日,巡視組移交了該問題線索并要求核查,川慶公司監察處在對該情況初步核實時,余淼如實交代了涉案事實。同年6月22日,川慶公司將該問題線索移交四川省監委。

根據上級監委指定管轄問題線索,成都市成華區監委于2018年7月3日對余淼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立案調查。依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一般應當由負責該案被調查人調查工作的監察機關辦理立案調查手續”這一規定,成華區監委于8月24日對楊陽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立案調查。

二人挪用的公款,既有共謀挪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也有余淼單獨挪用用于個人開支的;挪用時間有超過三個月的,也有未超三個月的。這些挪用款項應如何定性呢?

對此,成華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蘇天賜介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本案中,余淼累計挪用公款49次,金額共計1058萬元,全部供本人或楊陽使用,屬于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余淼挪用的資金,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余淼挪用公款后用于個人開支的434.2萬元,其中有276.144萬元超過三個月歸還,屬于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余淼個人挪用后三個月以內歸還川慶公司158.056萬元,不構成犯罪,屬于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單位財務制度。二是余淼與楊陽共謀挪用623.8萬元用于楊陽公司經營,屬于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雖然案發時余淼歸還了全部本金,但其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單獨或伙同楊陽挪用公款,侵犯了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及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之規定,余淼與楊陽均構成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蘇天賜介紹,本案中,楊陽和余淼認識后,在余淼個人積蓄及向親友借款不能支撐楊陽的借款需求這一情況下,余淼詢問楊陽是否需要挪用公款,楊陽表示同意。楊陽知曉余淼的工作單位、職權范圍和挪用公款歸其使用的方式,并且通過事后默認、事前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與余淼共同挪用公款供其經營使用。且余淼每次挪用公款轉款后,均會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告知此筆款項的公款性質,并確認楊陽已收到款項。因此,楊陽雖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其伙同余淼利用余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為此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案例提供: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