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江某,B區某鎮財政所出納。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0月14日,江某利用管理該鎮多個銀行賬戶開支的職務便利,先后將公款160萬元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用于炒股。2012年12月,江某從個人賬戶中取出160萬元存入鎮財政賬戶內。2019年5月10日,區監委對江某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6月1日,對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調查;10月20日,區監委給予江某開除公職處分,同日將其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分歧意見】
對于江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追訴期限截止時間應為何時,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追訴時效系刑事法律規定,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應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日,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已過十年追訴期限,因此,不應追究江某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立案調查,意味著國家公權力開始對被調查人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追訴,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應是監察立案之日,從江某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之日至監察機關立案之日,未過十年追訴期限。
第三種意見認為:監察機關從初核階段就對反映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開展核實,且初核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具有刑事訴訟法律效力,因此,追訴期限截止時間應當是初核之日,本案未過十年追訴期限。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分析如下。
追訴時效的刑法相關規定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有限期限。超過規定期限,司法機關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設立追訴時效,不是放縱犯罪,而是為了集中有限的司法力量,維護現有的社會生產關系,防止追訴權的無限擴大與延展。關于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里只明確了計算的起始時間,沒有明確截止時間。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是立案之日,還是公訴之日、審判之日,或是初查之日?2017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林少欽受賄請示一案的答復》中明確,“對于法院正在審理的貪污賄賂案件,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依據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未過時效,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規定生效后應當繼續審理”。可見,只要在立案偵查階段沒超過追訴時效,即使在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超過訴訟時效,依然要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應是立案偵查之日,不是公訴之日、審判之日,也不是初查之日。
職務犯罪案件追訴期限截止時間應為監察立案之日
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立案調查,表明國家公權力對被調查人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追訴,監察立案之日應當作為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從國家立法上看,憲法和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調查權以及移送審查起訴權,賦予訊問、詢問、查詢、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這些權限的設定旨在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調查職務犯罪職能,追究被調查人的刑事責任。
從客觀實際上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模式從傳統的“偵查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理”轉變成“監察機關調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理”模式。雖然監察機關的立案調查階段不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但各級監委調查職務犯罪案件的客觀事實足以說明,監察機關履行著查辦公職人員和相關人員職務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定職責。
從司法實踐上看,司法判決也將監察立案作為認定追訴時效的時間點。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4刑終161號刑事判決書,對原審被告人張寶玉提起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其中,對張寶玉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張寶玉2004年4月收受劉某甲5萬元的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意見予以采納,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對于法院正在審理的貪污賄賂案件,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本案中,原審被告人張寶玉因涉嫌受賄于2018年11月16日被咸陽市秦都區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其受賄行為的追訴時效應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規定認定……張寶玉收受劉某甲5萬元的行為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對應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故張寶玉收受劉某甲5萬元的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可見,該判決將監察立案時間作為認定追訴時效的時間點。此外,初核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核實,不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只有經過初核予以立案,才符合刑法上“追訴”的含義。因此,初核之日不能作為追訴時效的截止時間。
本案未過追訴時效,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本案中,江某挪用單位公款160萬元用于個人炒股,事后已經歸還單位,而且被挪用的資金不屬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等特定款物,數額不滿二百萬元,其法定最高刑為五年,追訴期限為十年。江某最后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是2009年10月14日,該日即為挪用公款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區監委立案時間是2019年6月1日,所以本案未超過十年的追訴期限,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追訴時效的法法銜接問題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為有效銜接司法,促進監察調查工作高質量發展,筆者建議:一是在將來的監察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追訴時效適用于刑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增加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超過追訴時效的處理方式,對于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但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移送審查起訴,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對于非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超過追訴時效的,予以政務撤案,并責令具結悔過、批評教育、移送相關單位處理等。二是在刑法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增加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以后逃避調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提出控告,監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陳麗君 作者單位:重慶市北碚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