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基層腐敗涉事人員游離于黨紀法規約束之外,難以追責,對發揮巡察監督震懾作用、維護基層群眾利益帶來消極影響。”據云南省陸良縣縣委巡察辦負責人介紹,2018年該縣在第九輪巡察小百戶鎮北山村委會時,發現第六村民小組原組長王艾良在新農村建設過程違規向農戶收取建房報名費的問題線索。可是查清王艾良違紀事實后,他除在核查中退還了3.5萬元外,拒絕上繳其余的7.5萬元。
“明明已經查清了他侵占集體資金,由于其個人已離任且是非黨員身份、已過追訴時效等原因,無法追究其責任,也無法追回資金。貪腐之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我始終覺得愧對群眾對我們的信任。”負責辦理此案的縣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說,“這也導致巡察作用發揮不徹底,群眾對巡察的信任度打了折扣。
經陸良縣紀委監委、巡察機構反復討論、研究和調研后,向小百戶鎮黨委發出了建議書,督促北山村委會第六村民小組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欠款。在縣紀委監委、巡察機構的協助下,第六村民小組向陸良縣法院起訴。2020年6月,法院判決王艾良一次性返還村民小組74575元集體資金。王艾良不服判決,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該案得到圓滿解決,當地群眾也表示信服。“王艾良的問題拖了那么多年,終于解決了。拔除了村集體蛀蟲,是對其他村組干部最好的警示教育,也讓我們開展監督工作更有信心了!”北山村監委會主任說。(云南省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張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