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保護和調動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努力營造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近日,瀘水市根據省委、州委出臺的《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要求,制定印發了《瀘水市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劃出紅線、亮明底線,切實激發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增添干部擔當作為的底氣。
據悉,《辦法》共五章19條,對制定目的、指導思想、適用對象、什么該容錯、什么不該容錯、容錯糾錯相關程序、如何進行結果運用等內容進行了細致羅列,并對施行制度、責任落實、解釋部門、施行日期等作了相關規定。
為保證容錯糾錯機制的科學合理,《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堅持“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的原則,旗幟鮮明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指出了可進行容錯糾錯的4個必須條件和7種情形,對單位或者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過程中,非因主觀故意導致工作未達到預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且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地方決策部署精神;主觀上出于公心,沒有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等違紀違法行為”等條件的,予以容錯糾錯。
容錯不是縱容,關愛不是溺愛;該容的大膽容,不該容的堅決不容。為此,《辦法》明確了不予容錯的8種情形,包括: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因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群體性事件等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在扶貧領域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未積極主動采取必要措施盡力挽回損失或消除負面影響等。
為保障容錯糾錯機制真正落到實處,《辦法》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容錯糾錯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種權限銜接配合,履行相關職責。細化了容錯工作的啟動、調查、認定、反饋、備案、歸檔等程序辦理;對糾錯事項,應當充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為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落實容錯糾錯工作中提供遵循。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經確定予以容錯免除相關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在日常、年度、績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各類考核中不作負面評價;在評優評先、表彰獎勵、選拔任用、職務職級職稱晉升,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等方面不受影響。對予以從輕、減輕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其影響期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陳夢非 || 責任編輯 國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