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鏈接】
第五十二條 監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五)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六)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七)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變相體罰的;
(八)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或者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十)其他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監察官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監察官隊伍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