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一詞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中共計出現(xiàn)10次,在不同的條款中,其含義不盡相同。審理中發(fā)現(xiàn),對通報的理解、適用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有的將“通報”簡單理解為公布公開;有的認為問責結果均要“通報曝光”,通報問責這種方式可有可無。為實現(xiàn)問責工作的精準化、規(guī)范化,有必要對通報的內涵和適用情形進行厘清。
一、正確理解“通報”的含義。依據(jù)文義解釋,通報的基本含義為:通知、告訴;上級機關把工作情況或經(jīng)驗教訓等用書面形式通告下級機關;上級機關通告下級機關的文件。結合《問責條例》具體條款,通報有三種不同含義:
作為上級對下級的一種問責方式。如根據(jù)《問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jù)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通報。該處“通報”,即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被問責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嚴肅批評,責令其作出正式的書面檢查并認真改正自身行為,同時將上述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希望其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并發(fā)揮警示作用。
作為工作聯(lián)系的一種方式。如《問責條例》第十五條中“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該處“通報”,即指問責決定機關和問責執(zhí)行機關之間的聯(lián)系溝通。
作為一種工作制度。如《問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該處“通報”,即指有關機關對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情況予以公開的制度。
二、準確把握作為問責方式的“通報”與通報曝光制度中的“通報”二者之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在聯(lián)系方面,依據(jù)文義解釋,二者本質上都是對存在的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希望有關單位或人員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并發(fā)揮警示作用。在區(qū)別方面,有以下不同:一是依據(jù)不同。前者依據(jù)《問責條例》,后者依據(j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二是適用情形不同。前者適用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失職失責較輕的情形,后者適用問題典型、黨員領導干部失職失責嚴重且被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情形。三是適用主體不同。前者適用問責決定和執(zhí)行機關,后者不局限于問責決定和執(zhí)行機關,還適用有關黨委、紀委及黨的工作部門。
三、準確區(qū)分“通報”的不同內涵及適用情形,在問責工作中予以正確適用。綜上所述,在《問責條例》中,當“通報”作為一種問責方式時,問責機關既要責令被問責的黨組織或黨員領導干部認真改正自身行為,又要將相關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當“通報”作為一種工作聯(lián)系方式時,問責決定機關和問責執(zhí)行機關要做好溝通銜接;當“通報”作為一種工作制度時,有關機關應進行甄別,將符合通報曝光制度的以適當方式公布公開。(高小東 作者單位:湖北省紀委監(jiān)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