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第136條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判斷違規要素。
(1)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
(2)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為: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比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領導干部影響力謀取私利;充當“掮客”,插手、干預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敗壞、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惡等。
(3)危害客體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義務。
(4)在危害結果上,強調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處分。
2.判斷有責要素。
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包括故意或過失,但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
3.綜合判斷。
在進行違規要素、責任要素判斷后,對案件進行綜合權衡,確保案件處理綜合效果。認定不重視家風建設違紀行為,既要主客觀相一致,也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領導干部平時對親屬是嚴格要求、經常提醒還是溺愛過度、約束無方;領導干部與家屬是同居一地、來往密切還是長期分居、無暇顧及,等。上述因素對領導干部主觀狀況及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后果都會產生較大影響,需要結合個案具體把握,不搞“客觀歸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