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問題
1.相關政策依據
現行有關勞務費規定散見于相關部委和地方規范中,勞務費發放的依據和要求主要有四種。一是只能向具備相應資格、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發放。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財政部門可以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此外,財政部《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評審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二是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代理機構發放勞務費。一般按“誰聘請、誰支付”原則確定發放主體。如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三是根據勞務人員職稱、勞務內容、勞務時間等確定發放標準。財政部《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區分院士及全國知名專家、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專業人員,明確不同人員的咨詢費標準。四是勞務費發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規。《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要建立專家咨詢費的支付審核機制,原則上采用轉賬方式支付勞務費。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費的發放對象為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并未禁止黨員干部參與勞務并領取報酬。換言之,黨員干部經批準參加評估、論證、咨詢、鑒定等勞務活動,可依法領取勞務費,但發放對象、標準、方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2.準確把握違規情形
發放勞務費是否合規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一是是否經過批準。二是是否實際提供了勞務。三是提供的勞務是否系本職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響黨員干部的廉潔性即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勤政性即是否影響本職工作。五是發放和領取行為是否有明確政策依據,發放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或者行業標準。發放單位或領取對象應提供合規性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相關政策核實。
根據上述標準,對發放和領取勞務費行為可區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黨員干部經批準參加評估、論證、咨詢、驗收等勞務活動,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廉潔性和廉政性情況下,可按相關規定領取勞務費。二是不得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發放、領取勞務費之名,行違紀違法活動之實的行為。實踐中,黨員干部參加下列勞務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參加本單位組織、管理的勞務活動;委托外單位人員完成的項目,委托單位人員參加該項目的勞務活動;具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本人崗位職責參加各類勞務活動。三是不宜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包括從事實際勞務,雖沒有禁止性規定不能發放和領取,但發放和領取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如黨員干部雖付出實際勞務,因勞務費發放依據和標準不夠明確,且發放的數額較大或者從事的勞務次數較多,有損黨員干部廉政勤政形象,則不宜領取。同時,勞務費問題涉及資產管理、薪酬分配等規定,政策性較強,必要時可征求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意見,確保定性精準。
3.壓實主體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在嚴肅查處違規領取和發放勞務費行為的同時,要針對違規發放勞務費易發多發領域、部門,向相關主管單位或部門以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做好監督執紀問責“后半篇文章”,發揮以案治本、以案促建作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津補貼發放和從事營利活動等規定,健全勞務費審核、發放、報告、備案機制。黨員干部受邀參加其他單位(系統)組織的各類勞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4.強化監管責任
政府采購、項目開發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健全評審專家選聘、抽取、使用、監管、退出機制,防止利益沖突和廉潔風險。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強化政策指導,在區分對象、行業特點及勞務內容的基礎上,明確不同類別勞務費發放的范圍、標準等要求,從制度層面規范勞務費的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