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管轄同級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縣級監察委員會和直轄市所轄區(縣)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管轄本轄區內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可以依法管轄工作單位在本轄區內的有關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監察機關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中的非公職人員一并管轄。非公職人員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確定管轄。
本條是關于各級監察機關具體管轄權限的規定。規定本條的目的是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厘清其相互之間的管轄邊界。
監察機關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中的非公職人員一并管轄。主要考慮的是,非公職人員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案件,是監察機關查辦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關聯案件,調查涉案人員對查清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事實至關重要。此類涉案人員中的非公職人員由負責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監察機關一并管轄,有利于監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款規定的是“可以”一并管轄。具體而言,相關監察機關可以一并管轄,也可以根據辦案需要依法轉交下級或者其他監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