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銜接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2023-08-30 09:25:2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實踐中,一些黨員公職人員因實施酒駕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而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為確保對相關黨員公職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得當,紀檢監察機關需從線索處置、責任追究、保障機制等方面有效銜接行政處罰,做到銜接有序。

及時規范移送問題線索材料。黨章明確規定,黨員應當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紀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必須予以追究。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對實施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追究政務責任也作了規定。為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問題線索移送管理規定,旨在規范對違法黨員干部有關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確保紀法適用全面、準確、有效。在移送范圍上,根據相關規定,對黨員涉嫌違紀,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機關處置;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依照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在移送時機上,既有個案移送,亦有按時段移送。在移送途徑上,依據有關規定,要根據黨員、監察對象的管理權限進行平級移送。移送時,不僅要移送有關問題線索,還要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以便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材料進行分析研判、提出處置意見。

準確把握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條件。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而黨紀政務責任的追究,是對違紀違法的黨員、監察對象依規依紀依法進行的處分或處理。兩者所處領域不同,責任追究的方式和條件也不同,所以兩者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同于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情形,黨員以及監察對象受到行政處罰的,還需要結合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判斷應否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對其中通過行政處罰就能達到懲戒效果而不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就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處理;對因嚴重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比如因賭博受到行政拘留的,以及雖是輕微行政違法但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按照紀嚴于法的原則,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處理。由此可見,并非受到行政處罰就必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在把握追究責任的條件時,應從行政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分析研判其社會危害性以及對黨員、公職人員形象的影響,確定應否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

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核實工作。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對黨員、公職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應當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的,應當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進行立案核實,而不能直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分,也不能直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作出處分。首先,要嚴格遵守管轄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地域管轄,以行為發生地為管轄標準,但問題線索處置、核查、審查調查以管理權限為主、地域管轄為輔,所以優先由黨員組織關系所在地、監察對象所在管理部門對應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其次,要堅持全面核實。在掌握行政處罰情況的基礎上,核實受處罰人是否系黨員或公職人員、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存在復議以及復議的結果情況。對同時存在其他問題線索的,要一并核查,在初步核查的基礎上一并立案查處。再次,要準確把握證據的收集與運用。根據相關規定,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等筆錄以及鑒定意見等證據,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的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符合的就需要重新取證。對有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通常需要重新取證;對因有關人員死亡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再次取證的,在審查原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基礎上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妥善處理行政處罰變更后的責任追究問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原黨紀政務處分或處理產生影響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決定重新作出相應處理。因此,原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變更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重新審視黨紀政務責任的追究是否適當。對不應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包括免予黨紀處分、不予或免予政務處分的,應當撤銷原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對應當變更處分種類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變更。(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常青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