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城的‘黃金路段’,3間鋪面一年的租金是2萬元……”2021年9月,貢山縣委第二巡察組對縣總工會開展常規巡察時,發現該單位將國有資產以低于市場行情3倍的價格出租給個體企業老板王某某。
巡察組隨即將這一情況作為問題線索移交至縣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進行調查核實。
在調取分析財務憑證、租房合同以及第三方房屋租賃價格評估報告等資料后,辦案人員決定從王某某開始調查。
“租金確實一年只交2萬元,之所以低于市場價是抵扣了我們日常打掃貢山會堂周邊的衛生費和LED設備維護費,這些合同里面都有,我沒有必要騙你們。”辦案人員與王某某的初次談話一無所獲。
辦案人員又對王某某及其親屬的銀行賬戶流水進行反復核查比對后,沒有發現王某某與縣總工會相關公職人員有資金往來。
“難道是用現金進行交易的?根據我們對會堂周邊群眾的走訪情況來看,會堂一年的電路維護費根本用不了幾萬元,而且有群眾反映會堂的日常清掃都是縣總工會的職工在做,這與王某某的說法不一致,有沒有什么‘貓膩’?”案情分析會上,小張的猜想得到了大家的認同。
隨后,核查組又向行業主管部門調取了國有資產管理的臺賬資料,并對縣總工會的干部職工進行深入談話了解,掌握了大量事實證據后,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決定再次找王某某進行談話。
“根據貢山縣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最新規定要求,從2021年1月1日起,各單位固定資產出租價格不得低于第三方評估價格的90%,如果合同未到期則已上交的租金按評估價實行多退少補,原承租人不接受評估價格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租。”辦案人員將相關規定告訴了王某某。
“我支付的租金并沒有低于第三方評估的價格,而是縣總工會將租賃合同拆分成兩個來簽,除了你們看到的那個,還有一個9萬元的合同……”在得知需要補交8萬余元的租金后,王某某如實交代了問題。
經查,2017年2月該縣總工會主席辦公會議商議同意后,將貢山會堂一樓右側沿街72.29平方米的商鋪以每年3萬元的價格租給王某某,租期為3年,以現金交易的方式截留使用了這筆9萬元的租金用于單位日常辦公支出。為了逃避監督,掩蓋違紀違法事實,縣總工會于2018年3月與王某某再次簽訂了一份年租2萬、租期5年的租房合同,將新增的10萬元房租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國庫。至此,“黃金路段”低價租金的疑云被撥開。
2022年12月,貢山縣總工會原副主席李某因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參與違規決策的兩名班子成員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總工會原主席李某某的問題線索按干部管理權限移送上級紀委處理。
針對該案暴露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行不嚴、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貢山縣紀委監委督促案發單位全面查找漏洞。同時,將國有資產租賃管理問題納入日常監督清單,推動其他單位對照問題自查自糾,舉一反三,完善機制。(貢山縣紀委監委 李光梅 || 責任編輯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