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電子數據取證需注意的四個方面

發布時間:2023-03-01 09:19:0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電子數據兼具法律和科學雙重屬性,其生成、存儲、傳輸等各環節均依賴于電子信息技術。這決定了電子數據取證除遵循一般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守相關的專業技術性規則,相較于傳統證據,其取證規則更為精細化和專業化。監察法實施條例對電子數據的規定更加細化和完善。筆者認為,實踐中做好監察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嚴格依法取證。首先,取證主體方面,監察機關采取搜查、扣押、收集提取、勘驗檢查等各類措施進行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時,調查人員均不得少于二人。對于技術性較強的取證活動,應當選派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調查人員,必要時也可邀請專業技術人員予以指導和配合。其次,取證程序方面,監察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區分不同階段采取相應調查措施,同時要依法制作有關法律文書材料。電子數據的取證,主要涉及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和技術調查等監察措施。其中,調取、勘驗檢查或者鑒定電子數據,可以在初步核實階段進行;而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調取通過技術調查措施收集的電子數據的,必須在立案調查之后進行。再次,取證內容方面,調查人員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時,應注意分析信息內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依法調取與案件相關的材料,避免導致取證范圍擴大;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于獲取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銷毀。

二是“一體收集”優先。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以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為原則,以現場提取電子數據為例外,以打印、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為補充,即以“一體收集”模式為主,最大限度地保證原始數據不遭受破壞。首先,如果能夠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應當盡可能地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并按要求及時封存。扣押、封存的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存放場所應遠離高磁場、高溫、潮濕、灰塵、靜電、擠壓等環境,對于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注意采取信號屏蔽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避免數據信息遭受損毀滅失或者干擾破壞。其次,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利用只讀、克隆、校驗、鏡像復制等無損技術進行現場提取。例如,在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或者待收集數據為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等情況下,調查人員可以現場提取數據,但不能對涉案電子設備或系統進行任何修改操作,而且要注意計算完整性校驗值。再次,在既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又不能提取電子數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電子數據。采取該方式收集、固定的電子數據往往表面呈現為文件、圖片或音像資料等,僅從形式看容易與一般書證或視聽資料相混淆,因此調查人員要在筆錄中說明采取此種方式固定電子數據的原因并注明具體的取證過程及有關情況,并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以充分釋明和固定其電子數據的證據屬性。

三是全面及時取證。電子數據往往依附于一定的存儲介質或網絡環境而存在,容易因外部載體或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甚至滅失,具有易改變性和易滅失性的特點,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全面、及時地進行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首先,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存儲介質及電子數據信息。為了能夠更全面地還原案件事實,不僅要收集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的電腦、手機、光盤、硬盤、U盤等原始存儲介質及靜態數據,還要注意收集內存數據和網絡傳輸的動態數據,以及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日志記錄、系統運行情況等附屬信息。其次,注意收集被修改或刪除的隱藏數據及痕跡。被調查人或涉案人員可能會為了對抗調查、掩蓋事實而故意刪除或修改某些電子數據,調查人員要注意尋找這些隱藏的關鍵數據及痕跡,并利用技術進行恢復。再次,收集、固定電子數據一定要及時。對于調查發現的涉案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要及時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對于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動態電子數據,尤其是不立即提取電子數據可能會造成電子數據滅失等后果的,要第一時間進行現場提取、固定;對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時間長且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及時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四是堅持全程留痕。為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取搜查、查封、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收集、提取以及勘驗檢查電子數據等措施,要按要求制作取證筆錄、邀請見證人見證和錄制同步錄音錄像,對取證活動全過程進行客觀、如實的記錄。首先,依法制作電子數據收集提取、搜查、勘驗檢查等取證筆錄,記明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記錄封存狀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其次,搜查、查封、扣押、收集提取以及勘驗檢查電子數據時,均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并且監察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見證人要在搜查筆錄、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筆錄、查封扣押清單、勘驗檢查情況筆錄等法律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再次,對電子數據取證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的科學證據屬性,決定了其取證活動的法定程序要求和技術標準要比一般物證、書證更為嚴格,屬于重要取證活動。按照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對重要取證工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要求,監察機關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均要對操作過程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讓調查人員習慣在“鏡頭”下取證。(北京市朝陽區紀委監委  王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