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級瞞報和虛假匯報的行為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3-09-07 16:57:09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微信公眾號

情景再現:莫某,某村黨支部書記。童某,某村委會主任。2019年4月,莫某、童某在迎接上級檢查驗收過程中,為達到驗收合格的目的,商量并制作了虛假票據,作為迎檢資料接受檢查。2020年5月23日,區紀委分別給予莫某、童某黨內警告處分。

以案普法:該行為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這里的“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局限于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單位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有本行為,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規依紀嚴肅問責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