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特殊情形的涉案財物處理方式

發布時間:2023-12-01 10:57:10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微信公眾號

1.對司法機關未作犯罪認定,退還財物的處置方式

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4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將不認定為犯罪所得的相關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此類情形在實踐中并不少見。比如,A市B區紀委監委處分決定認定王某涉嫌受賄10萬元,B區法院判決其受賄8萬元,2萬元未作受賄認定,擬退回B區紀委監委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證據狀況,區分不同情形提出處置意見:如2萬元可以認定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紀檢辦案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及時退回相關財物,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理部門審核,報經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予以收繳或沒收;如依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該2萬元系違紀違法所得,但本人交代系其違規收受他人的禮品,可由其作出書面說明,按規定登記上交;經紀檢監察機關甄別,如認定該2萬元屬于王某的合法財產,審判機關判處財產刑的,應配合審判機關依法執行財產刑,剩余及時返還;審判機關未判處財產刑的,應及時返還王某;如2萬元屬于其他人員的合法財產,應在生效判決作出后及時返還。

2.追繳他人名下涉案財物的處理方式

根據涉案財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從其他單位或人員處接收的與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為涉案財物范疇;被審查調查人以及有關涉案單位和人員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予收繳(含沒收、追繳)。所以,轉移至他人名下的違紀所得屬于涉案財物,可以予以收繳。《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2款規定,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查明財物轉移的動機、經過、具體數額。追繳已將違紀所得轉移至他人名下的涉案財物,應注意查清該涉案款物轉移的時間、數額以及被轉移人是否知情等情況后作出處理。

二是區分被轉移人主觀認知和轉移性質。如果被轉移人明知該財物是違紀所得而幫助轉移的,應當依紀依法予以收繳;如果被轉讓并不知道該財物系違紀所得,而是通過正當合理的民事行為善意取得該款物所有權的,則不應繼續向被轉移人追繳,而應向被審查調查人追繳。

3.對違紀人員拒絕退交非法所得的處理方式

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1款的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決定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違紀違法人員拒不執行退出非法所得紀檢監察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督促執行上述決定。違紀違法人員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拒絕協助紀檢監察機關追繳非法所得,包庇、袒護違紀違法人員的,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

二是違紀違法人員認錯態度惡劣的,應將其作為從重情節,按照相應的黨紀法律規定從重處理。

三是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的,一般以書面形式商請協助。

4.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的處理方式

黨員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在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的同時,其違規經營獲得的收益屬于違紀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確定數額,果斷收繳。案件承辦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全面查清違規所獲利潤事實。其中,因時間久遠、部分證據材料缺失等原因難以直接確定利潤數額的,可以指派、聘請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審計或者評估。鑒定意見或者審計、評估結論,應當告知被審查調查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相關人員提出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鑒定、審計、評估。此外,被審查調查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動上交違規獲利的,辦案人員應核實獲利的具體經過,問清是否基于本人意愿,講明主動上交的紀法后果,并出示有關文書,制作相關筆錄,同時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根據事實證據、市場行情、行業慣例、政府指導價格等綜合判斷其獲利情況,經集體討論認為主動上交的利益價值未明顯低于其實際獲利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可以不再進行鑒定、審計或者評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是通過付出一定的勞動、資金投入取得的,甚至還要承擔一定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則在對其所獲利益進行收繳時,應當采取收繳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凈收益的方式;如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是與他人合作或合資經商辦企業的,不能隨意將他人的經濟利益予以收繳。

二是投資本金可能的虧損不宜折抵違規所得。有一些投資者雖有分紅,但后來因投資的企業管理不善等原因,產生巨額債務,甚至投資款難以收回。有觀點認為,外債可以折抵違規獲利。我們認為,這種外債并非合理成本,不宜予以扣減。

需要說明的是,處分決定作出前,對只追繳到部分涉案財物的案件,在處分決定上可注明追繳數額,不必注明尚未追繳的數額。如應當收繳50萬元,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繳納30萬元,處分決定上可明確收繳違紀違法所得50萬元,而不必注明已收繳30萬元,尚有20萬元繼續追繳。

5.對親屬及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的收繳方式

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而黨員領導干部本人不知情的,應當追究領導干部黨紀責任,并要求該黨員干部、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將該錢款上交組織,組織經審查后予以收繳。比如,領導干部胡某的妻子王某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高檔煙酒價值8萬元,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胡某知情。實踐中,可在筆錄中固定胡某的陳述,明確對王某收受財物的事實事后知情,自己負失管失教責任,損害黨員干部形象,故對王某收受的財物,視為胡某本人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