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瀆職犯罪案件證據的特點
1.從證據種類看,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證較多,而視聽資料、勘查檢驗筆錄、被害人陳述、物證較少;
2.從被調查人供述看,實踐中一對一的情況較少,但常常出現避重就輕或者翻供的現象;
3.從證人證言看,證人與被調查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密切,大多是同事、下級朋友等,有的還可能與案件有牽連(有的嫌疑人就在調查組中間),影響其證言的真實可靠性;
4.從證據范圍看,較為廣泛,且涉及多方面的專業知識;
5.從證明對象看,許多案件存在原案問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原案的證據也是本案的證據;
6.從證明內容看,要求證據證明的環節多,如職責、瀆職情節,要求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性比較強。
二、瀆職類案件取證要點
1.證明被調查人構成瀆職犯罪主體的證據。
比如,證明刑事責任年齡、責任能力及供職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行使公共管理職權,因授權、委派或委托從事公務等方面的證據。
2.證明被調查人職務職責的證據。
以書面證據為主,一是單位的三定方案,確定單位的職責職權;二是個人任職分工文件或會議記錄,固定其個人具體職責;三是一些內部規定、工作程序等,將個人職責進一步具體化、明確化;四是相關證人證言,用于印證上述書證反映的職責。
3.證明被調查人實施瀆職犯罪行為的證據。
辦理瀆職案件,關鍵是找準瀆職行為的違規點。瀆職行為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通過作為方式瀆職的一般留下的證據比較多,相對好搜集;以不作為方式瀆職的證據相對較少,一般通過搜集被調查人應當作為的職責,輔助以其他沒有作為的客觀事實,通過分析推理予以證明。例如,某國有企業負責人以高于評估價1億元收購鐵礦,造成國有財產損失,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企業人員職務行為發生在經營投資活動中,投資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虧損,本案的難點在于為什么要將溢價收購行為認定為瀆職行為,也就是怎么把正常的經營虧損和瀆職犯罪區分開來。本案的調查通過以下證據加以證明:①向當地國資委調取了該負責人的工作職責,是“忠誠勤勉的履行管理職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這證明了該負責人在企業經營中不能恣意妄為,具有應當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完成項目收購的職責。②通過相關證人證言證實該國企在收購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完全能夠以評估價等值收購,而不需要溢價收購。③發現該負責人違反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根據國務院“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為保證重大事項經過集體研究程序,規定了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會人員并提供相關材料,要經過參會人員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等。該負責人違反了上述規定,在會議上臨時散發相關材料,使參會人員難以有時間研究和思考,然后進行表態性發言,沒有給其他成員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最終未經充分討論,草草通過決定。上述違規點綜合證明了該國企負責人的瀆職行為。由此可見,瀆職行為的違規點是具體的、明確的、有相關依據的,而不能是概括的、抽象的。
4.證明犯罪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證據。
5.證明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
6.證明被調查人主觀罪過的證據。
7.證明瀆職犯罪情節的證據等。
包括自首、立功、坦白、主動認罪認罰、上繳涉案財物等。另外,在取證過程中既要收集證明被調查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其無罪的證據,防止最后出現新的證據,顛覆現有的證據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