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都對誣告陷害他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案例1 玉溪市某市屬國有公司總經理胡某某、財務部經理劉某誣告他人問題
胡某某因對公司財務部員工魏某向組織反映其工作上存在問題懷恨在心,為打擊報復魏某,便指使劉某捏造魏某在擔任公司倉庫管理員期間,倉庫出現70余萬元物資短缺,魏某涉嫌職務侵占等問題,并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意圖使魏某被追究刑事責任。魏某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了劉某等人對其進行誣告陷害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置。經公安機關偵查核實,胡某某和劉某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胡某某、劉某因犯誣告陷害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因兩人還有其他犯罪問題,最終被分別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案例2 普洱市景東縣某私營公司總經理兼法人李某某誣告他人問題
李某某為了獲取高額土地補償款,通過捏造事實,多次向國家信訪局、省市掃黑辦、省市縣紀委監委反映景東縣政府領導石某某等人濫用職權的問題。經普洱市紀委監委調查核實,李某某反映的問題均不屬實,并將李某某涉嫌誣告陷害他人的問題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辦。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李某某的行為已涉嫌誣告陷害犯罪,將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李某某最終因犯誣告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是為了充分保障黨員、群眾充分行使監督權利。但現實生活中,少數人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意圖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紀違法行為,既害人、又害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等,對誣告陷害行為均作出了相關規定。以上2起誣告陷害典型案例中,行為人通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并最終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