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賓
季舒華南通市紀委監委第五審查調查室干部
張本漢南通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張藝恒南通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沙楠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屈寶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221萬元,為何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其退休后在郁某公司領取薪酬,為何認定為受賄?屈寶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產1套及車庫1間,賬面價格為39.4萬余元,為何認定屈寶田的受賄數額為62.7萬余元?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解析。
基本案情:
屈寶田,男,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原海門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南通國土資源數據備份中心主任等職,2014年2月退休。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4年春節至2016年春節,屈寶田在退休后違規收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茅臺酒6瓶。
違反廉潔紀律。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屈寶田未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退休后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公司任職,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共計領取薪酬221萬元。
受賄罪。2003年至2010年,屈寶田利用擔任原海門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業務承攬及費用結算、土地用途變更等方面為相關公司和個人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8年,屈寶田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586.9萬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屈寶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甲公司在相關土地測繪業務承攬、測繪費用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2004年至2013年,屈寶田先后10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錢款共計300萬元。
2006年至2010年,屈寶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戊公司在項目土地出讓金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屈寶田在職時,戊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允諾待其退休后會給予好處費。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屈寶田在戊公司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以領取“工資”為名收受郁某所送現金共計43萬元。
2003年至2005年,屈寶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庚公司在土地出讓過程中謀取利益。2005年上半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某為表示感謝,送給屈寶田庚公司開發的房產1套及車庫1間,賬面價格為39.4萬余元。經價格認定,當時相關房產及車庫的市場價格實際為62.7萬余元。屈寶田收受該房產和車庫后以60萬元價格轉賣他人。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江蘇省監委將屈寶田涉嫌職務犯罪問題指定南通市監委管轄后,2023年5月9日,南通市監委對屈寶田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同日,經江蘇省監委批準,對屈寶田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9日,對其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2023年12月5日,江蘇省紀委監委派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對屈寶田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0月17日,經南通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南通市監委將屈寶田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崇川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處分】2023年12月29日,經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屈寶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提起公訴】2023年12月1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屈寶田涉嫌受賄罪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3月19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判決屈寶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一、屈寶田退休后收受蔡某所送名酒,應如何定性?
季舒華:經查,2003年至2010年,屈寶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甲公司在相關土地測繪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2004年至2013年,屈寶田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錢款共計300萬元。2014年2月,屈寶田退休。2014年春節至2016年春節,屈寶田在退休后違規收受蔡某所送茅臺酒共6瓶。在辦理案件時有觀點提出,應將蔡某所送茅臺酒計入屈寶田的受賄數額,我們未采納該觀點。
第一,根據在案證據,屈寶田利用職務便利為蔡某謀取利益并收受蔡某所送好處費300萬元發生在其退休之前,且相關謀利事項與好處費均能一一對應,受賄行為已經完成。屈寶田與蔡某并未約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蔡某所送財物,且蔡某在屈寶田退休后沒有提出具體請托事項。蔡某在逢年過節期間送給屈寶田茅臺酒,從收酒時間節點和單次價值看,不排除系為了與屈寶田維持關系,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審查調查人原則,不應認定屈寶田在退休后收受蔡某所送茅臺酒的行為構成受賄。
第二,黨規黨紀是包括退休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鐵規矩、硬杠杠,不能因為退休就搞紀律松綁。屈寶田曾長期在地方擔任重要崗位“一把手”,雖然已退休,但仍具有黨員身份,特別是剛剛退休時在當地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理應帶頭嚴于律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對于其退休后違規收受禮品的行為,因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不再從事公務,在定性時不能適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的相關條款。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張某退休后違規接受宴請案”的指導精神,對于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問題,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予以定性處理,并依規依紀收繳其違紀所得。因屈寶田上述行為發生在2014年至2016年,應適用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二、屈寶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221萬元,為何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其在郁某公司領取薪酬,為何認定為受賄?
張本漢: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屈寶田退休后在相關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理由如下:
首先,從罪與非罪來看,判斷屈寶田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需準確把握權錢交易和違規任職取酬的界限。經查,涉案的乙、丙、丁公司屬于屈寶田原任職務管轄地區的企業或原任職務業務范圍內的企業,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但屈寶田退休后到上述公司任職并領取薪酬,確實存在提供勞務的情況。在案證據證實,相關公司看重屈寶田的業務能力和人脈關系,約定屈寶田在公司像其他高管一樣正常上班,并且工作的內容與獲取的薪酬基本相當,并非單純的掛名領薪,本質上不屬于權錢交易,所以對屈寶田違規任職取酬行為不應作受賄犯罪評價。
其次,從行為表現來看,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本案中,屈寶田于2014年2月退休,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且從未向原所在單位報告,其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最后,從行為定性來看,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本案中,屈寶田退休后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的行為從2015年持續到2022年,其違紀行為是連貫的,且在退休的三年后也未履行向組織報告的義務,依然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任職,故應將其上述違紀行為視為整體,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
張藝恒:實踐中,退(離)休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行為構成受賄罪一般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一種是退(離)休國家工作人員在退(離)休前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事先約定在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認定構成受賄罪;另一種是退(離)休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后與在職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在職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財物的,可以認定構成受賄罪共犯。其中,第一種情形需要以退(離)休國家工作人員在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存續期間約定在離職后收受財物為條件,其收受財物的行為應當與其此前的履職行為之間具有實質性關聯。
根據在案證據,屈寶田在擔任原海門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郁某公司謀取利益,并與郁某約定退休后再收受郁某給予的好處。2014年屈寶田退休后,在郁某公司不實際工作卻領取薪酬43萬元。從主體身份上看,屈寶田在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郁某謀取了利益,且在任職期間就產生了收受財物的主觀故意,與郁某約定了收受財物的時間,其具有構成受賄犯罪的主體身份。從其收受財物的主觀故意上看,屈寶田退休后未在郁某公司從事任何勞務工作,為隱瞞自己在郁某公司收受財物的事實,提供了他人身份信息用于領取薪酬。該行為名為領薪,實質是屈寶田與郁某基于屈寶田職務行為所達成的權錢交易。盡管屈寶田利用職務便利為郁某提供幫助行為的時間與其收受財物時間間隔較長,但是二者的因果關系并沒有發生改變,退休后領取薪酬只是為了逃避刑罰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屈寶田不實際工作而領取郁某公司薪酬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受賄罪。
三、2005年上半年,屈寶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產1套及車庫1間,賬面價格為39.4萬余元,為何認定屈寶田的受賄數額為62.7萬余元?在證據審查方面如何把握?
張本漢: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本案中,相關證據證實,屈寶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產1套及車庫1間時,未支付任何費用,且案涉房產和車庫39.4萬余元的賬面價格只是用于郁某某公司財務平賬,賬面價格實際上低于當時的市場價格。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能將39.4萬余元作為屈寶田收受財物的數額,而應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予以認定。經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案涉房產和車庫當時的市場價格為62.7萬余元,這與屈寶田在收受案涉房產和車庫后以60萬元價格轉賣他人的客觀情況基本一致,證明屈寶田對案涉房產及車庫的實際價格主觀上有明確的認知,并非是郁某某公司所開的賬面價格39.4萬余元。由于屈寶田的轉賣行為屬于贓物的事后處置行為,不能作為受賄數額的認定依據。因此,我們認定屈寶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產和車庫的受賄數額為62.7萬余元。
張藝恒:在房產交易型受賄犯罪案件中,行受賄雙方往往會以雙方交易手續完備、交易方式合法等理由來掩蓋犯罪。因而在證據審查過程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審查雙方是否存在真實交易的意思表示。房產交易型受賄犯罪通常具有普通商品房交易行為的表面特征,要判斷是正常市場交易還是行受賄行為,關鍵要看房產買賣是否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郁某某主觀上是為了感謝屈寶田此前的職務行為,客觀上送給其房產及車庫,所謂房產買賣票據僅用于郁某某公司財務平賬,郁某某與屈寶田之間不具有真實的市場交易關系。
二是審查認定受賄犯罪數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房產交易型受賄中犯罪數額的認定通常需要審查案涉房產價格認定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從而最終認定受賄犯罪數額。需要注意的是,在難以判斷房產價格,需要通過評估認定某一套房產的市場價格時,對市場價格的定義不是指整個小區所有房產的平均售價,而是同類別房產的平均售價,即具有同時期、同地段、同結構、同樓層等最近似品質的房產的平均價格。本案中,因屈寶田收受房產后轉賣屬于事后處置贓物的行為,該房產的轉賣價格也無法被認定為市場價格。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采用以同時期售賣的同區位、其他幢同樓層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該房產市場價格,以同朝向、同面積大小的車庫的平均價格確定車庫市場價格的認定方法是適當的,因此,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的房產及車庫價格62.7萬余元是屈寶田此筆受賄犯罪數額。
四、對于相關涉案財物如何處置?本案在量刑時有何考量?
沙楠: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違法所得”指犯罪分子通過違法犯罪行為所直接或者間接取得的財物,包含財物的來源與歸屬兩個條件:一方面,非因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不在此內;另一方面,因主客觀原因未實際取得、控制的,不符“所得”之義,亦應排除。在受賄案件中,受賄人索取或收受的財物,即屬“違法所得”。在受賄人索賄且行賄人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形下,受賄人的違法所得實際是行賄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返還行賄人,除此之外均應當予以追繳后沒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對于該規定中的收益一詞的概念,實踐中認為包含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獲取的物質利益等,即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為而獲利。
本案中,屈寶田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586.9萬余元。案發后調查機關凍結了屈寶田相關財產,其配偶明確表態愿意以相關財產折抵屈寶田的退贓款;案件審理過程中,屈寶田家屬代為預交罰金50萬元。屈寶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綜合考慮其有退贓退賠、預交罰金、認罪認罰等從寬、從輕處罰情節,量刑時對屈寶田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方弈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