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文峰
中國建設銀行原資產管理業務中心副總經理童文濤長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唐修璇長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信陽航空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楊春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在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通報中,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在受處分黨員違紀行為中占相當比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條例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黨員、干部職權相關聯,與其公正履職相沖突,可能導致不公正執行公務。
這里的“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并不需要發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實際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
那么,如何認定收受財物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一是從收受主體上看,必須是有具體可執行公務的黨員。此處不要求黨員干部具有一定的領導職務;二是從客體上看,必須是針對公務。要求與黨員所執行的公務具有關聯性,此種關聯性可以是直接制約和影響,也可以是間接制約和影響;三是從影響的程度上看,要根據案件情況由黨組織評判,如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需要用黨紀予以約束。”貴州省貴陽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魏文波分析。
以貴陽市紀委查辦的一起違紀案件為例:付某某在擔任某鄉黨委書記期間,長期收受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為維系關系所送的禮品禮金,雙方無具體請托謀利事項。由于楊某某公司經營的業務主要在付某某任職鄉的轄區范圍內,付某某作為該鄉主要領導,負責該鄉的全面工作,付某某與楊某某具有管理服務關系,付某某收受楊某某的禮品禮金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故認定付某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給予其相應黨紀處分。
通常情況下,黨員干部收受以下人員的財物,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一是管理和服務對象,二是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三是與行使本人職權相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但是,這并不是說只要黨員干部收受了上述人員所送的財物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還要根據與執行公務的關聯性、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生活水平以及一般的、正常的交往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少數黨員干部自身放松思想警惕、公私界限不清、紀法意識不強,有的認為收送禮品、禮金等屬于正常人情往來,不便推托,甚至即使違規最多只是違紀,因此心存僥幸、不加收斂。如果不及時加以糾正,違規受禮行為就有可能逐步發展為權錢交易的腐敗犯罪。那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與受賄行為的界線在哪里?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與受賄行為的重要區別是,給予財物的一方沒有具體請托事項,行為人僅是在日常交往過程中收受了對方財物,同時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達到三萬元,則按受賄罪論處,應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關于紀法銜接的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