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紀時評:對抗組織審查是錯上加錯

發布時間:2024-12-17 08:00:00   來源:云南法制報紀檢監察周刊

12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多名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通報,其中有5名被指出存在“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包括,云南省昭通市委原常委、昭陽區委原書記陶某,“違反政治紀律,以串供、隱匿證據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重慶市潼南區委原副書記、區政府原區長李某某,“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云南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許某,“紀法意識淡薄,阻止他人檢舉揭發,對抗組織審查”;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李某某,“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甘肅省城鄉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田某某,“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調查”。最終,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嚴肅查處,被開除黨籍、公職,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同一天通報中,有5人存在“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可見對抗組織審查,絕非只是個別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干部。面對錯誤,有的黨員干部心存僥幸,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調查,最終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管抱著什么心理,只要違紀違法,對抗組織審查,可能錯過組織的挽救機會,還可能受到從重處理,其行為注定是徒勞的,只能是錯上加錯,得不償失。

對抗組織審查違反黨的紀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抗組織審查,應予處分的五種情形: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抗組織審查將面臨紀律的從重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五種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一是強迫、唆使他人違紀,是指對其他沒有違紀故意的黨員施加強制、強迫手段,或故意慫恿、挑動、指使其違紀;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是指違紀人員有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能力、條件,但拒絕上交、退賠;三是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對前一次違紀不區分是否故意,后一次則要求是故意違紀,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結果,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違紀行為;四是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這種情況說明違紀人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向組織交代存在的問題,應當從嚴懲治;五是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很顯然,從通報的5名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干部對抗組織審查的情形看,都與從重和加重處分的情形相符合,必將受到從重和加重處理。

對抗組織審查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表現。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作為一名黨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自身有違紀問題或者因此接受組織審查時,應該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說明問題,協助查清違紀違法事實,決不允許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這既是黨員義務,也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

但從執紀監督情況看,仍有部分違紀黨員、干部執迷不悟、自作聰明,在黨組織審查期間負隅頑抗,妄圖逃脫紀法懲處。有的為規避組織審查,將收受的財物轉交給親友藏匿;有的與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要求相關人員幫其隱瞞收受禮品禮金問題,或者偽造借據收條、制造借款還款假象,補簽有關協議、制造投資假象等。這些黨員、干部對抗組織審查,背離了對黨忠誠的義務,錯過了組織的教育和挽救,到被嚴肅追責時才追悔莫及,廣大黨員、干部務必引以為戒。

對于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應當相信組織、依靠組織,只有認真反省檢討,積極配合組織查清事實,才是唯一正確出路。從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例看,一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從破紀到違法,步入犯罪道路,究其根本是因為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漠,缺乏敬畏之心,從最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宴請,到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欲隨權長一路貪腐,最終跌入犯罪深淵。如果這期間能夠懸崖勒馬,主動向組織說明和交代問題,還有從輕減輕處理的機會。

我們黨一貫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腐敗分子,又充分運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實踐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在查清問題后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寬大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也可以依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建議。

然而,一些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面對組織的關心和挽救,不是選擇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交代問題,積極配合調查,而是耍盡各種手段、想盡千方百計對抗組織審查,受到查處時才追悔莫及。正如一些受到查處的黨員領導干部在懺悔中說:“別人在看警示片,我卻在找對抗組織的辦法,現在想想實在太可笑”;“在需要我體現忠誠老實的時候,我卻沒有言行一致,既違反了紀律,又失去了自我挽救的機會,悔不當初”;“僥幸心理害死人,法網恢恢,一個都跑不掉,只是個時間問題,對抗組織審查,只能是死路一條。”

與對抗組織審查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接受審查調查的通報中,“主動投案”一詞也屢屢出現。違紀違法黨員干部一定要看清形勢所趨、拋棄僥幸心理,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說明問題、認錯悔過,爭取從輕、減輕處理,改過自新。對抗組織審查,拒不認錯,只會讓自己錯上加錯。須知,機關算盡,任何企圖和組織耍“心眼兒”的做法,最終都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得到的結果只能是受到組織的嚴肅查處。(紀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