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與受賄罪之辨 從云南省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原三級調研員楊品紅案說起

發布時間:2024-06-19 09:34:32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圖為大理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和專案組工作人員圍繞楊品紅案有關問題進行研討。楊源 攝

特邀嘉賓

萬健大理州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主任

楊義娥大理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錢華花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楊梅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2014年,楊品紅被大理州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后又發現其受處分前存在其他違紀行為,且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對此應如何處理?2014年至2023年,楊品紅向銀行貸款共計950萬元,并將款項借給趙某及其公司使用,非法獲利150.2萬余元,構成高利轉貸罪還是受賄罪?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楊品紅,男,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云南省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社會發展部部長,大理市城市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局長,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調研員、天井辦事處書記、主任,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三級調研員等職。2014年7月,楊品紅因送予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原主要領導李某(另案處理)少量現金被大理州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22年2月退休。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21年至2022年,楊品紅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

違反組織紀律。2021年3月,楊品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

違反廉潔紀律。2008年至2011年,楊品紅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

受賄罪。2004年至2020年,楊品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拆遷安置、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財物折合共計179.9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其中50萬元未遂。

其中,2008年,甲公司負責人趙某預備租地經營苗圃,為感謝楊品紅之前在項目上的關照,并希望繼續謀取更多利益,邀請楊品紅“合伙經營”苗圃,楊品紅明知趙某意圖而表示同意。趙某共投資300余萬元用于苗圃的建設及經營,楊品紅未實際出資入股,也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2011年,該苗圃作為拆遷置換地被征用,楊品紅利用負責征地拆遷相關事項的職務便利,為該苗圃的安置補償等事項提供幫助,趙某獲得拆遷補償款344.8萬余元,楊品紅提出不再“合伙經營”,二人商定,趙某分給楊品紅14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和苗木折價款,楊品紅退出“合伙經營”。2012年至2019年間,趙某分3次將90萬元轉賬給楊品紅,剩余50萬元至案發未兌現。

高利轉貸罪。2014年9月至2023年1月,楊品紅為解決趙某的資金需求,以裝修房屋、個人消費名義向銀行循環貸款共計950萬元。在取得貸款的當日或次日,楊品紅便將款項借給趙某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并向趙某收取利息(二人此前就利息多少達成一致)。2015年6月至2022年12月,趙某向楊品紅及楊品紅指定的賬戶轉入利息共計210.2萬元。除支付給銀行利息共計59.9萬余元外,楊品紅非法獲利150.2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4月6日,大理州紀委監委對楊品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4月7日,經云南省監委批準,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7月7日,對其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處分】2023年9月26日,經大理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大理州委批準,決定給予楊品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9月27日,大理州監委將楊品紅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0月7日,大理市公安局將楊品紅涉嫌高利轉貸罪一案移送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于11月6日報送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并案處理。

【提起公訴】2023年12月5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楊品紅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1月30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楊品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5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81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2014年,楊品紅被大理州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后又發現其受處分前存在其他違紀行為,且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對此應如何處理?

楊義娥:經查,楊品紅在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工作期間,為與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原主要領導李某維持關系,并謀取職務提拔晉升的關照,向李某送予了少量現金。2013年,李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楊品紅曾經向其送錢的問題也隨之暴露。2014年5月,大理州紀委對楊品紅進行了黨紀立案。鑒于楊品紅違紀情節較輕、態度較好,根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2014年7月,大理州紀委給予楊品紅黨內警告處分。

在2014年大理州紀委給予楊品紅黨紀處分時,楊品紅抱有僥幸心理,未交代其在2008年至2011年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違紀違法問題。直至2023年4月6日,大理州紀委監委對楊品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后,楊品紅才逐漸交代其全部違紀違法事實。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案中,第一,楊品紅在2014年受到黨紀處分后,不僅沒有知錯悔錯,反而認為被組織處理過了,之前的問題就能夠“翻篇”,于是有恃無恐,多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以及巨額財物,且在組織對其函詢時,不如實說明相關問題,情節較重,其行為屬于“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情形。第二,楊品紅在2014年被大理州紀委黨紀立案時,未主動向組織交代其2014年以前存在的其他違紀問題,直至2023年,其相關違紀行為才被辦案人員發現并查證,屬于“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情形。綜上,楊品紅對紀法規矩不知敬畏,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3年9月26日,經大理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大理州委批準,決定給予楊品紅開除黨籍處分。

趙某邀請楊品紅“合伙經營”苗圃,楊品紅未實際出資,后因苗圃被拆遷征用,趙某將拆遷補償款和苗木折價款共計140萬元分給楊品紅,該140萬元如何定性?楊品紅未獲得的50萬元如何認定?

萬健: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本案中,趙某共投資300余萬元用于苗圃的建設及經營,楊品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趙某分給楊品紅的140萬元“利潤”,實質是以合作投資為名,行權錢交易之實,本質就是官商勾連、利益輸送,楊品紅構成受賄罪。

錢華花:經審查認為,楊品紅以“合伙經營”苗圃為名,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所分得的款項應當以受賄罪論處。第一,趙某系楊品紅的管理和服務對象。從楊品紅和趙某的任職和工作經歷看,楊品紅在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工作期間,趙某系該單位的臨聘人員,之后,趙某成立甲公司,并在楊品紅關照下多次承攬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工程項目。第二,楊品紅與趙某之間形成長期的利益輸送關系。楊品紅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利益,趙某主動提出“合伙經營”苗圃,也是希望用楊品紅的職務便利為苗圃經營提供保障,謀取更多利益。楊品紅對此心知肚明。第三,楊品紅未實際出資以及參與苗圃的經營管理,也未約定投資風險的承擔,得知趙某的苗圃作為拆遷置換地被征用,楊品紅利用負責征地拆遷相關事項的職務便利,為該苗圃的安置補償等事項提供幫助,在趙某獲得補償款后,二人商定,趙某分給楊品紅14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和苗木折價款,楊品紅退出“合伙經營”。綜上,楊品紅與趙某之間系以“合伙經營”苗圃為幌子行權錢交易之實,符合行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在受賄數額的認定上,趙某與楊品紅商定,將拆遷補償款和苗木折價款共計140萬元分給楊品紅,楊品紅退出“合伙經營”,雙方就行受賄數額已達成合意,楊品紅基于之前的合意多次要求趙某支付剩余的50萬元,但因趙某資金困難而不能及時支付,系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對于該50萬元應認定為未遂。

2014年至2023年,楊品紅向銀行貸款共計950萬元,并將款項借給趙某及其公司使用,非法獲利150.2萬余元,其構成高利轉貸罪還是受賄罪?

萬健: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楊品紅在銀行的大額“裝修貸款”明顯超出了正常裝修需求,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經過多次調查取證、分析流水、談話突破,楊品紅最終供述了其將名下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后將貸款轉貸給趙某使用并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楊品紅上述行為涉嫌高利轉貸罪,因該罪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既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管轄的犯罪,依法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應當由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分別依職權立案,監察機關承擔組織協調職責,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進度、重要調查和偵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項。

經審批同意,2023年7月,大理州紀委監委將楊品紅涉嫌高利轉貸罪相關問題線索移送至大理州公安局。大理州公安局隨即將該線索交由大理市公安局辦理,并于2023年8月10日對楊品紅涉嫌高利轉貸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錢華花:根據刑法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楊品紅向銀行貸款后借給趙某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非法獲利150.2萬余元的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從侵犯的客體看,楊品紅以個人消費及裝修房屋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在貸款發放后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而是將貸款轉貸他人,非法收取高額利息,侵犯的是國家對貸款資金的管理秩序,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楊品紅在任職期間,與貸款銀行無職務上的管理與隸屬關系,根據在案證據,在相關貸款的申請、發放、使用過程中,楊品紅均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的行為;最后,從趙某當時的資金需求看,趙某確需大量資金供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經營和使用,楊品紅的相關貸款在發放的當日或次日便轉給趙某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在用款期間趙某不定期向楊品紅轉款支付利息,并定期歸還銀行貸款,其間,楊品紅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謀利并收受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應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

楊梅:楊品紅上述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

第一,趙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楊品紅提出借款請求后,楊品紅在沒有閑置資金可以出借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借款,二人商定借款利息后,楊品紅虛構貸款用途,以房屋裝修、個人消費名義向銀行抵押房產進行循環貸款。在收到貸款資金后違反貸款合同約定,未按貸款名目使用資金,而是在發放貸款的當日或是次日將全部款項轉給趙某或趙某控制的公司賬戶使用,其間趙某通過本人、公司員工、公司賬戶向楊品紅本人、楊品紅胞弟賬戶轉款支付利息,并按時償還循環貸款的本金。至此,高利轉貸的行為完成,楊品紅主觀上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轉貸行為并收取利息,其行為破壞了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

第二,楊品紅獲利的150.2萬余元是轉貸后收取的利息扣除銀行貸款利息后所獲得的收益,并不是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謀取利益后非法收受的賄賂款項。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就該起犯罪事實而言,楊品紅與趙某此前已有商議,對利息問題達成共識,楊品紅通過轉貸收取高額利息,趙某獲得資金使用權,雙方對轉貸行為予以認可,在案證據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能夠相互印證,該150.2萬余元資金的性質屬于高利轉貸獲取的利息,且楊品紅在申請貸款、貸款發放后轉貸給趙某使用的過程中均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楊品紅雖虛構了貸款用途,但其申貸事宜是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的,該事項亦不受其職權管轄。綜上,楊品紅上述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應當以高利轉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