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將“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對第一種形態進行了充實和完善。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責令檢查”等處置方式。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檢查”也是監察機關進行處置的方式之一。筆者結合實踐,就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理解和適用“責令檢查”談幾點認識。
責令檢查的性質和內涵。責令檢查是指對于黨員和公職人員存在問題或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外的處置方式,其屬于第一種形態“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常態化方式之一,主要效果是“紅紅臉、出出汗”,目的是教育、幫助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輕微違紀違法問題,或者一般違紀違法問題按規定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黨員和公職人員。從語義來看,責令檢查就是責成、命令某人對自己的過錯進行反省,檢查自身思想和行為上所犯的錯誤,深刻認識錯誤的后果和危害,進一步反思錯誤的原因,總結汲取教訓,在今后如何切實改正,并保證不再犯錯。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第一種形態中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不同方式之間并非同等輕重的并列關系,根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這些是針對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而采取的不同處置方式,不僅注重日常管理監督和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還強調區分處理、對癥下藥。其次,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黨組織可以采取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檢查是與組織處理并列的一種處置方式,因此責令檢查在性質上并不屬于組織處理。
責令檢查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采取責令檢查的前提是,對于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以及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責令檢查,不予處分。存在一般違紀違法行為的黨員、公職人員被立案審查調查后,如發現其違紀違法情節較輕,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同時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形的,也可以適用責令檢查的方式予以處置,免予處分。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必要時,責令檢查也可以依據規定與“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誡勉”合并使用,以確保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責令檢查的程序規范。對擬采取責令檢查方式處置的案件,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實踐中,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在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紀情節輕微,以及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建議給予責令檢查的,應由監督執紀執法部門集體研究后,將擬采取責令檢查方式處置的處理意見和理由等,連同問題線索處置報告等材料一并按照權限呈報審批。經批準后,由承辦部門制作《關于責令××檢查的決定書》,要求其對相關問題作出書面檢查并進行整改,決定書一般應載明:決定的研究審議主體和時間;責令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被責令檢查的事由;作出責令檢查決定的依據;對責令檢查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要求責令檢查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的具體時間;落款、制作決定的日期等。決定書送達責令檢查對象簽名、捺印后歸檔。
第二種情形,在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黨員、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審查調查部門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后,又發現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形的,可以建議適用責令檢查的方式予以處置,免予處分。但應在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由審查調查部門集體研究后,在審查調查報告中將擬免予處分,采取責令檢查方式處置的處理意見、理由和依據等詳細說明,連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審理。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對上述處理意見嚴格審核把關并按照權限呈報審批。經批準后,制作《關于給予××免予處分的決定》,免予處分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檢查,按照規定進行宣布、執行,并由被責令檢查人簽名、捺印后歸檔。
責令檢查對象應按照要求,嚴肅認真撰寫書面檢查材料,結合個人和問題實際情況,檢視自己的問題和錯誤,深刻反思問題和錯誤的原因和危害,制定具體整改措施,堅決避免類似問題和錯誤再次發生,表態要嚴肅認真,措施要具體。檢查材料應作為執行情況報告附件及時送相關審查調查部門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相關的整改情況還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從而督促被責令檢查人正視問題,同時也能對其他人員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預防相關問題的發生。根據黨內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還應當區分問題性質、情節等,由被責令檢查人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按照要求說明情況,并進行自我批評,接受組織監督。(周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