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關系是影響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對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具有重要意義。公職人員在政商交往中,本應主動作為、靠前服務,親而有度、清而有為,依法依規為經營主體解難題、辦實事。然而,少數公職人員在與經營主體的接觸交往中,親而不純、貪圖私利,嚴重破壞了營商環境,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實踐中,對于此類行為,應從錢款性質、行為人主觀動機、行為表現、侵害客體等角度予以分析,精準定性、嚴肅處理。
有這樣一起案例。錢某,中共黨員,A市B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負責人,該所主要負責轄區內各類經營主體的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等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楊某,A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營企業、商戶及醫院的水質檢測和放射醫療檢測業務。2023年至2024年,該科技有限公司與B縣轄區內多家企業、商戶及醫院簽訂協議,向其提供水質檢測和放射醫療檢測服務。楊某考慮其公司在A市,路途遙遠、收費不便,遂請托錢某在日常衛生監督檢查中代其催收相關經營主體拖欠的檢測費。其間,錢某共幫助收取檢測費5.5萬元,轉交楊某3萬元后,將剩余的2.5萬元作為“辛苦費”予以截留。楊某為與錢某搞好關系,想借助錢某職務上的影響幫其收取拖欠的檢測費,并鞏固與B縣轄區內相關經營主體的業務往來,對錢某截留檢測費的行為予以默認。
本案中,對于錢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錢某所在單位沒有幫助企業催收欠款的工作職責,其利用監督管理企業、商戶及醫院衛生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楊某及其公司催收檢測費、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予以定性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錢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為群眾辦事過程中克扣群眾錢款,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應當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予以定性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錢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企業催收檢測費,并以“辛苦費”的名義截留部分檢測費2.5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鑒于其收受財物數額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應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紀法銜接條款,即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予以定性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錢某的行為不宜簡單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其本質要求是履職盡責、擔當作為。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侵犯了黨和國家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楊某所在公司已為B縣多家企業、商戶及醫院提供了水質檢測和放射醫療檢測服務,楊某為了方便收取被拖欠的檢測費,請托錢某提供幫助。而錢某所在單位并無協助企業收取檢測費的職責,其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幫助楊某向轄區內的企業、商戶及醫院催收檢測費的行為,本質上是為了截留檢測費,謀取私利。因此,認定錢某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不足以充分評價錢某的行為性質。
錢某的行為不宜簡單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群眾紀律,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和處理黨群關系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保障。違反群眾紀律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黨群干群關系。本案中,楊某所在公司已為B縣多家企業、商戶及醫院提供了水質檢測和放射醫療檢測服務,收取檢測費是正當行為。對B縣的企業、商戶及醫院來說,不管是楊某收取還是錢某收取均不存在違規收取費用的問題,均沒有損害B縣企業、商戶及醫院的利益。對楊某及其公司來說,一方面,錢某幫助催收拖欠的檢測費實質上為楊某謀取了利益,另一方面,楊某也想與錢某搞好關系,想借助錢某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好處。因此,從客觀表現及侵害的客體來看,錢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需要從錢某、楊某的主觀動機上進行全面深入分析,以便準確定性處理。
認定構成受賄行為更符合錢某的行為本質。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錢某系國家公務員、B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負責人,B縣轄區內的企業、商戶及醫院均為其管理和服務對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務上的便利。從主觀上看,錢某與楊某交往動機不純,錢某對楊某公司的支持不是為了改善營商環境、幫助企業發展,而是夾帶著私人目的,認為幫助楊某謀取了利益,應收取“辛苦費”;而楊某認為錢某為其提供了幫助、鞏固了業務,默認錢某截留部分檢測費的行為,雙方本質上是權錢交易的關系。從客觀上看,錢某應楊某請托,幫助楊某催收檢測費并以收取“辛苦費”為由截留了部分檢測費,既有謀利事項,又有截留錢款的事實,其行為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符合受賄行為的構成要件,鑒于錢某收受財物數額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因此,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李凌霞 王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