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違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屬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四種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條例》規定,對該違紀行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關于“故意規避集體決策”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后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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