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三款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相關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三款規定,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相應處分。
個人檔案資料主要包括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基本信息,是個人學習、工作等重要成長經歷的歷史記錄。如實填報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個人檔案資料體現一名黨員誠實守信的品德,黨員決不能為一時得益或者一己私利而心存僥幸,給自己的人生留下不光彩的污跡。
黨員干部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嚴重違背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因此,只要實施了該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黨組織都應當給予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因此,《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
“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與“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區別
要區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行為與第三款規定行為的界限。前者重在強調“不如實填報”是原始的、首次登記填報的個人檔案資料;后者重在強調“篡改、偽造”的是現有的、已經存在的個人檔案資料。與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行為相比,篡改、偽造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影響更惡劣。
相關案例
•2024年11月,上海市寶山區委原副書記、寶山區原區長高奕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提到,高奕奕“無視組織紀律,官迷心竅,虛構任職履歷并偽造個人檔案資料,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2021年9月,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提到,王立科“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法系統特別是公安系統的政治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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